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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途中受伤,可认定为工伤吗?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9: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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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律师:


  您好!
  我单位为一建筑企业。十天前,我单位一名建筑施工队的职工,在建筑施工工地下班后2小时自己骑电动车回家,途中不慎撞在公路中央的路障上,撞击时的反作用力使其从电动车座上摔倒在地上,造成左臂骨头受伤,身上也有多处皮肤擦伤。事故发生后,该员工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为了赶工程进度,方便员工上下班,我单位为施工队的施工人员在工地上安排了职工宿舍,也为该名职工安排了床位。该员工受伤是发生在其回家必经之路上。请问在单位给员工安排了员工宿舍的前提下,员工回家时发生这种伤害,能按工伤处理吗?如果该员工在经过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回家,那么该员工在回家路上受伤,能否能认定为工伤呢?


江文川 


江文川:


  您好!


  本案是关于工伤的认定问题。根据我国的有关劳动法规以及交通法规,对本案分析如下:


  关于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条中,员工构成工伤的时间地点条件是:发生在上下班的途中。本案中,用人单位为员工安排了员工宿舍这一事实,并不能排除员工回自己家的权利。员工下班后回家,回家必经途中受伤的,只要满足工伤的其它构成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至于用人单位主管人员是否同意已经安排了单位宿舍的员工回家,并不能影响员工的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必须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定义的解释,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不属于机动车。所以,本案中的员工下班回家途中受伤,由于是属于非机动车事故,而不属于机动车事故,因而不符合员工上下班途中的工伤事故构成要件。所以,本案中受伤员工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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