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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抢救公共财产受伤可否认定为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9:38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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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律师:


  您好!


  表哥虎子今年高中毕业没考上大学,就去找同村在山西当包工头的老李打工。老李是村里最早到山西淘金的人,他在山西挖了五年煤,跟几家煤矿混熟后,当上了包工头,专门向煤矿承包一些挖煤的活,带着下面的十几个同村弟兄们干。上个月,虎子出完工,上街买些日用品。在街上遇到一座居民楼起火,里面有人喊着救命,消防人员却还没有赶来。虎子跟随几个热心肠的群众一起冲进火海,救出了一个襁褓中的婴儿,在救人的过程中,虎子被烧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轻度烧伤。虎子因为受伤治疗了一段时间,被包工头扣除了那段时间的工钱。虎子找包工头评理,抗议包工头扣减工钱的做法,同时要求老李报销治疗费用。包工头却说虎子受伤跟工作不相干,况且大家跟老李出来挖煤时,都给老李写过保证书,承诺跟着老李挖煤,出了任何事故,由自己承担,老李概不负责。现在虎子出了这档子事,影响了大家的工作进度,要换作别人,肯定早把虎子辞了。看在同村的份上,等虎子伤好了,还可以继续回来跟着挖煤,这对虎子来说,已经是很够义气了。 经调查,老李无营业执照,发包的煤矿有执照。请问:虎子是否构成工伤?包工头应否承担责任?                        林  仁


林 仁:


  您好!


  本案是有关工伤认定以及工伤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本案分析如下: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信中描述,工程的发包方煤矿有营业执照,依法向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具有用工主体资格,而承包方包工头老李未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因此,对于包工头招用的虎子等十几名劳动者,应当由发包方也就是煤矿来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虎子是在救火抢险的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被烧伤的,应当视同工伤。包工头要求虎子等人签订的保证书因为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而无效,挖煤工在符合工伤构成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享受有关的工伤待遇,同时,包工头在虎子构成工伤的情况下扣发虎子工资的行为也是非法的。


  因此,虎子受伤构成工伤,应当由虎子受伤时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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