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您好!
我在广东一家房地产销售公司当销售经理。去年12月发现自己怀孕,因为我害怕对我的事业造成不良影响,一直没敢告诉公司领导,好在我怀孕反应轻,也没被同事发觉。今年1月,我遵照医生嘱咐前往医院作产前检查,因为做产检的人多,有的检查项目号已经挂完,护士不再另行安排,只能第二天接着去检查。就这样,我当月有两天没去上班。检查完后,我去单位上班时,接到行政部的处罚通知,说因为我未事先请假就旷工两天,没来上班的两天扣发工资。根据公司的规定,员工每旷工一天罚款100元。不得已的情况下,我只好对公司坦白了怀孕的事实。公司撤销了对我的旷工罚款决定,但是未出勤的工作日依旧要按照事假扣发全额工资。随后,我进行了两次产前检查,公司都扣发了我因产检未上班的工作日工资。渐渐地,随着怀孕时间越来越长,我的孕妇体征越来越明显,公司认为我再担任房产销售经理影响公司形象,以我不再适合担任销售经理一职为由,将我调往行政部任行政专员,相应的基本工资由以前的每月2000元降为每月1500元。我以前收入除了基本工资外,根据我的销售业绩还有不少的一笔提成,现在一个月只能拿1500元的死工资。对于公司的这一安排,我表示反对,但公司表示调岗安排是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后作出的,不同意只能开除。请问:公司对我扣发工资和降职降薪的行为是否合法?
尹 红
尹 红:
您好!
本案是有关职工孕期的劳动保障问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本案分析如下:
首先,职工因为作产前检查未能出勤的工作日,是否可以认定为旷工或事假而扣发工资?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因此,本案中你在工作日因为进行产前检查而未能出勤,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不能按照旷工、病假或事假处理。你所在公司应当发给你按照工作日正常出勤的工资,其借口旷工或事假扣发你产检日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
其次,用人单位可否对怀孕女职工调职降薪?变更劳动者的职位和待遇,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劳动法》,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案中,房产公司必须在与劳动者经过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方可调动劳动者的岗位和调整其工资。另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房产公司未与劳动者协商就擅自改变其岗位和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双方间的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原来的约定继续履行,房产公司更不得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用人单位可否降低怀孕职工的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你怀孕前的收入是每月2000元基本工资加提成,所以房产公司不得降低你2000元的基本工资,此外,房产公司还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根据你的销售业绩发提成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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