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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是否如期终止?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9: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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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律师:
  我的朋友小林是北京一家园艺公司女职员,去年十月与所在公司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今年9月,公司组织体检,医生确认小林已经怀孕。同时,由于公司经营业绩严重下滑已经持续一段时间,公司股东会经过合议,决定对公司内部岗位进行调整,裁撤了小林所在部门,以降低经营成本,尽快挽回亏损局面。公司人事部通知小林,根据小林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今年十月份到期这一事实,小林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将不与小林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与小林的劳动关系将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终止。由于小林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十月份终止,小林无法享受其他被裁员工的待遇,即由公司根据被裁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请问:公司终止孕期中的女员工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李林


李林:
  您好!
  本案是有关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孕期中的女职工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案分析如下: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根据该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是劳动合同延续的法定事由, 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如果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应当将其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本案中,虽然根据小林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小林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在今年十月份终止,但是由于怀孕这一法定的劳动合同延续事由的出现,只要小林不出现流产,胎儿出生后不出现早夭,小林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哺乳期满方才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现严重的经营困难的,在听取职工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并向员工支付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后,可以裁减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小林的劳动合同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才届满,而在今年十月,小林的劳动合同还在履行的过程中。小林所在公司单方面通知小林十月份终止小林的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单方面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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