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自强系包装公司职工,<?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评析】本案涉及的问题是职工负伤当时未报告、事后发作被确诊,能否认定为工伤。职工工伤有轻重之分,只要有可靠证据证明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负伤,并有医院诊断证明的,一般就应属工伤。本案中,彭自强受企业领导指派搬运机器设备,属于从事企业生产工作活动,期间扭伤腰部,当时感觉不重,未报告公司,但现场同事发现并能作证,情况属实,又根据医院诊断为腰部扭伤导致右梨状肌损伤,故此,应当认定为工伤。现行政策要求,工伤报告的治疗要及时。这样做才有利于工伤职工的治疗和康复,也有利于认定工伤的调查取证。特别是一些扭伤、拉伤等轻伤,如果不及时治疗会使伤情发展加重,或者变成陈旧性疼痛,很难确定是工伤或非因工负伤。
【法律法规参考】1964年4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规定,工人职员因在工作中受伤而当时并未感觉,事后伤害处发作疼痛,不能工作者,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1款规定:职工从事本单位日常生活、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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