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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在工作中受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9: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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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律师:
    2005年6月14日,某市某家政服务公司派到某小区雇主王女士家做保姆的四川籍保姆张雪玉在洗完雇主家的衣服到阳台上晾晒时,不小心从阳台摔下。由于雇主家在三楼,张雪玉摔下后造成脾脏破裂、腰椎粉碎性骨折及左腓骨骨折。经抢救,张雪玉已无生命危险,但需再做手术方可消除终生瘫痪的可能。雇主王女士已经为其支付了2万3千余元医药费并表示难以为继。张雪玉的家属认为:雇主每月给张雪玉900元报酬,其中,家政服务公司每月定期收取张雪玉的中介费100元并签有合同,应当承担伤者的医疗费用。对此,家政服务公司并不认可,因为家政服务公司根本没有为派出的家政服务人员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请问:张雪玉继续治疗的费用该由谁负担?保姆在工作中受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朱世超


朱世超: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受雇的保姆能否享受工伤保险规定的相关待遇?保姆张雪玉继续治疗的费用该由谁负担?
    1、保姆作为雇工是否已列入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参保范围,其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被称为“用人单位”,雇工也被纳入“职工”范畴,也就是说条例已经将雇工列入参保范围。按此推论,保姆作为家政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当建立在保姆与家政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但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目前还没有将家政人员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纳入其调整范围。 2、保姆张雪玉是否与家政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虽然家政服务公司在雇主王女士和保姆张雪玉之间只是职业中介,但家政服务公司每月定期收取张雪玉的中介费100元并签有合同,据此,即可判定家政服务公司与保姆张雪玉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保姆张雪玉能否享受工伤保险规定的相关待遇?既然保姆张雪玉与家政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保姆张雪玉应视为家政服务公司的职工。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的家政服务公司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说明本案中的保姆张雪玉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4、保姆张雪玉继续治疗的费用该由谁负担?由于家政服务公司没有为派出的家政服务人员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故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本案中,家政服务公司应当承担保姆张雪玉按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当然,保姆张雪玉继续治疗的费用该由家政服务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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