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2004年1月8日,某市红星化工厂黄磷车间炉前工项福财在市组织的化工行业职业病普查中,查出疑似慢性黄磷中毒职业病被送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治疗。同年5月29日出院, 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出具了“患者血象为8万个单位,牙龈萎缩,下颌骨质疏松,右上颌骨第二、八齿脱落。确诊为血小板减少与职业因素有关,属慢性黄磷中毒职业病。应继续服药,调离黄磷车间,一年后来我所复查。”的出院诊断证明书。2005年6月5日厂认为项福财的停工留薪期满,通知项福财等候劳动能力鉴定,但直到2005年9月14日工厂并没有安排劳动能力鉴定相关事宜,而且不容商量地通知项福财到厂里上班。在无法联系到适应自己身体健康状况的岗位后,待岗到2005年11月19日才由厂方安排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鉴定为伤残五级。但在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11月18日这段时间当作厂内待业处理,扣发工资和奖金。请问:职工患职业病在等候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可以当作工厂内部待业处理吗?
井钢山
井钢山:
本案中,项福财患职业病事实成立,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工厂将其等候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当作厂内待业处理并扣发工资等行为是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一、首先要明确项福财在化工厂工作期间是否患有职业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四十二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同时规定,如果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本案中,项福财自从1996年招工进厂以来,一直不间断地从事黄磷生产,属具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出具了项福财属慢性黄磷中毒职业病的证明。由此,可以确定项福财在化工厂工作期间患有职业病。
二、项福财患职业病可以享受何种待遇?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故而,项福财患职业病应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相关待遇。
三、项福财患职业病在等候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可以当作工厂内部待业处理吗?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本案中,项福财从诊断患有职业病到停工薪留期结束,其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应改变。2005年6月1日后,工厂本应安排对项福财进行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但直到2005年11月19日才进行伤残等级评定,事实上导致其停工留薪期延长,其责任应在厂方,而不是职业病患者项福财。因此,这期间也应按停工留薪期待遇给付,而不能当作工厂内部待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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