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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单位要求住宿下班途中遇车祸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9: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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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律师:


    2004年4月25日,某县大唐时装有限公司员工王鸿文在公司加夜班至23点,当王鸿文向公司所在地东侧骑自行车回自己父母住处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伤。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但是大唐时装有限公司却认为,2004年2月公司与王鸿文签订劳动合同书,建立了劳动关系。同时还为职工在公司生产车间西侧附近安排了宿舍,王鸿文也不例外,但王鸿文仍与其父母住在一起。王鸿文没有按照公司的安排住宿,事故发生地点并非在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上,因此王鸿文下班回家途中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由于对工伤认定发生分歧,大唐时装有限公司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职工工伤认定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一审判决,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工伤认定书。对此,大唐时装有限公司领导想不通。
    请问:如何理解职工未按单位要求住宿下班途中遇车祸也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张天池


张天池:


    本案的焦点是受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经过的路线是否合理,从而如何影响受伤职工的工伤认定?这一案例具有典型性,希望下面的分析能为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参考。
    在上下班途中受伤能否认定工伤的依据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即职工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否则,不能认定为工伤。为更好地落实这一规定条款,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了《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指出,条例所指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考虑到1996年国家劳动部下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关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线路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在实践中不好操作,如上下班的“规定时间” 和“必经线路”。为此,在制定条例时删除了原来规定的一些不好界定的概念和规定,只要是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本案中,大唐时装有限公司虽然为李某安排了住宿,但王鸿文下班在回其父母住处的途中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属实,王鸿文没有按照公司安排住宿并不影响对工伤的认定,因此王鸿文受伤的情形符合条例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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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保险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产生的争议是行政争议。对行政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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