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2005年5月9日,某市一家公司招聘外线电工,职业学校毕业的张某认为自己的条件符合要求,便前去应聘,他按要求首先填写了各种表格,随之通过了笔试,但在实际操作考核中,张某在爬杆接线时,从电线杆上掉下来致伤。事后,张某要求该招聘用人的公司为其申报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公司领导也难以拿定主意。
请问,张某能否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得到工伤保险待遇吗?
李 明
李明同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这里的“职工”是指已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由于张某应聘考核时没有被正式招用,也未从事正式的外线电工工作,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构成劳动关系,因此不能适用上述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整,不能认定为工伤,张某也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发生本案这样的情况,应依《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该招聘用人的公司给予人身损害赔偿。对此,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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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彼此发生的关系,其性质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劳动关系又称社会劳动关系,广义上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经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即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它有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根据我国目前生产资料所有制状况,劳动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全民所有制单位中的劳动关系、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中的劳动关系、个体劳动者所产生的劳动关系、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劳动关系、港澳台投资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就具体形式而言,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的方式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事实劳动关系是相对合法劳动关系而言的,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同样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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