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某厨具公司的员工。今年1月24日,我在上班时,一位已下班的工友夏某拿了一把自制的尖刀让我帮他抛光。我在抛光尖刀过程中,因尖刀断裂击伤右眼致盲。我认为自己是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受伤,属工伤,于是向单位提出申请工伤赔偿。但单位却以我干私活受伤为由,拒绝对我进行工伤赔偿。而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也不被批准。请问这合理吗?为什么?读者杨宏
杨宏读者:
你好。你单位的做法是正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调查,作出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也是正确的。理由是抛光尖刀不是你的工作内容,你单位也不生产尖刀;而夏某只是工友并非领导且已下班。你是在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件中受伤,你的情形不符合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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