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日在基层班组听说这样一件事,就是近年在企业出现了“内部工伤”的说法。所谓内部工伤,就是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后,只要伤得不是很严重,本人又不强烈要求申报工伤的,企业一般将其“内部处理”,而不向相关部门上报,而受伤职工的治疗费用往往由其所在的班组职工共同出钱来支付。<?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内部工伤”为什么能够存在并且成为一些企业的潜规则呢?笔者认为,这主要还是经济利益驱动的结果。如果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首先,企业管理者要受到影响,经济上可能受到处罚,年底评先也会被取消资格。其次。工伤职工和其所在班组也会受到影响,工伤职工和班组其他成员的奖金会被取消,可能还要受到经济处罚。
而如果工伤“内部解决”,就可以避免各方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因此,这种做法在企业管理者的默认下得以流行也就不足为怪了。
从表面上看,这种做法暂时维护了受伤职工及其所在的小团体的利益,然而,从长远来看,这是一种有百弊而无一利的短视行为。
第一,对受伤的职工而言,在工友的“掩护”下,其违规行为得不到严厉的处罚,对事故危害性认识不足,极有可能在今后的工作中重蹈覆辙;还有些职工为了避免“引起他人的注意”,受伤后自行到医院草草处理了事,不敢做彻底的检查,如果日后真有什么后遗症,也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第二,对受伤职工所在的班组而言,这种做法长久下去,会使班组养成欺上瞒下和轻视安全生产的不良风气,安全生产工作的严肃性也就无从谈起。
第三,对企业的领导者而言,这种做法会造成一种“风平浪静”的假象,从而对安全生产工作产生懈怠心理,同时也不能根据实际情况改进企业的防护措施,对职工进行有效的保护。
第四,对政府监管部门而言,信息受到屏蔽,难以真正了解企业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的政策和措施无法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容易造成工作的被动和盲目。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工伤“内部解决”的做法贻害无穷。从浅层次看,它有可能威胁到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从深层次来看,它将严重影响企业及社会整体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因此,各方对此都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共同抵制“潜规则”。就职工而言,不能只为了眼前的利益而为自己今后的工作埋下严重的隐患。就企业而言。必须严格管理制度,杜绝这种不良行为的蔓延。就相关政府部门而言,应该制定灵活的考核机制,以引导企业敢于就安全生产工作说真话、讲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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