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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职业病能报工伤吗?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7: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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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律师:
  2004年6月25日,某矿山公司选矿厂破碎车间甲班破碎工刘某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办公室组织的职业健康体检中被诊断为肺内病变,性质待定。为此,刘某所在单位将其调离原岗位,到本单位的检修分厂工作。2004年9月29日,经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再次复查,诊断结论为二期矽肺(Ⅱ)。经单位职业病防治办公室调查:刘某1974年入伍服役,1987年转业到现在单位的机械加工车间从事焊工岗位工作,1988年因工作需要,由焊工岗位调到选矿厂破碎车间甲班当破碎工,单位证实,破碎工岗位的作业区属于粉尘作业区。事后,刘某和其家属都想报工伤,但弄不清职业病和工伤之间是何关系,十分烦恼。请问:刘某患职业病的这种情况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为什么?


江西 黄 志


黄 志同志:


  本案中,当事人刘某及其家属对职业病和工伤的关系存在疑问,同时对职业病与工伤保险中的工伤认定范围有何关系不清楚。这一问题的存在,说明《工伤保险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和落实还有不小的差距。因此,不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用人单位,都有责任加大宣传和培训教育的力度。同时,职工本人和家属也应积极主动地学习国家的政策法规,以便贯彻执行和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职业病和工伤的关系可以从工伤的定义加以理解:《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百科全书》中关于工伤的定义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对于职工即使不是在生产劳动岗位上,而是由于企业设施不安全以及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而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也属工伤。最初的工伤不包括职业病,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考虑到职业病是劳动者在长期的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的疾病,并不是普通疾病,因此,职业病逐步纳入到了工伤的范畴。
  其二,对职业病与工伤保险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之间的关系,可从以下两点加以理解:(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2)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职工有“患职业病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由此得出结论:患职业病的情形是工伤保险中工伤认定的范围之一。
  其三,本案中,刘某的职业经历与国家关于职业病的定义相吻合,即刘某1988年由焊工岗位调到选矿厂破碎车间甲班当破碎工,而破碎工岗位的作业区属于粉尘作业区,刘某被诊断患有二期矽肺(Ⅱ)属粉尘类职业病,刘某所患职业病属法定职业病。同时,刘某患职业病的这种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既然如此,刘某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对职业病的诊断并不是所有医疗机构都可以承担的,它需要政府许可的特定医疗机构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对这一点必须加以理解和落实,否则,会给职工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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