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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非法花炮受伤算工伤吗?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7: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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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律师:
  2004年12月10日,某地质勘探公司勘探队职工杨某同本队另外2名同事(具有多年的爆破作业经验)被公司领导指派临时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烟花爆竹专项安全整治工作。当日下午2:30左右,杨某等人参加了由当地公安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组织的取缔非法制造烟花爆竹的行动,具体任务是销毁某镇一个被查封的火药库中的火药,以消除危害公共安全的隐患。因处理火药时发生意外,杨某被重度烧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事后,杨某所在单位为其办理了工伤认定,认定结论是:视同工伤。对此,杨某觉得委屈,他认为自己是被单位领导派出参加政府组织的行动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不是视同工伤,认定为视同工伤则自己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请问:杨某因维护公共安全受伤的情况能算工伤吗?认定为工伤和认定为视同工伤,在工伤保险待遇上有何不同? 


江苏 薛 嘉


  薛 嘉同志:
  首先可以肯定地讲,政府主管部门对杨某受伤的情形认定为视同工伤的结论是正确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视同工伤。本案中,杨某的本职工作是其在地质勘探队的岗位工作,处理查禁的火药是领导指派参加政府组织的临时行动,处理火药并非是其本职工作,因而其被烧伤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工伤保险的宗旨之一就是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虽然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与职工的本职工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但这种行为是文明社会应该提倡的,他们所受到的伤害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为此,《工伤保险条例》设定了视同工伤的条款规定。本案中,杨某的处理查禁火药的行为,是为了消除危害公共安全的隐患,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行为,杨某在此过程中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视同工伤的规定。因而,政府主管部门对杨某受伤的情形认定为视同工伤的结论是正确的。
  本案中,杨某对视同工伤的结论提出质疑,说明其对《工伤保险条例》的学习理解不深入。其实,视同工伤与认定工伤两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尤其是在工伤保险待遇上是一样的。因此,本案中杨某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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