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维权三五例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7: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由于一些企业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或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工伤事故屡见不鲜。由于一些劳动者对相关法律知之甚少,一旦发生工伤,便陷入维权困境。
认定工伤需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近日,江苏来沪务工青年小王来到金山区法院咨询,称自己上班时头部被建筑材料砸伤,开始时所在工厂还为他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后来工厂就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小王来到法院求助,法官告诉小王可以先进行工伤认定,然后向工厂索赔。但因为当初小王没有和工厂签订劳动合同,小王不知如何证明自己和工厂存在劳动关系。
要解决工伤认定问题,首先就要认定受伤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法律要求用工单位必须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但对部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却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可向劳动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要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工伤职工要及时注意证据的收集,比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工伤劳动者在无法举证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要认定工伤是非常困难的,如果有证据证明伤害事实,可以依据《安全生产法》、《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人身损害赔偿。
只要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或死亡,即使劳动者本人负有责任,也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不考虑个人的过错责任,工伤的赔偿责任完全由企业与社会来承担。
补偿协议不要轻易签订
保险基金由企业向社会统筹机构缴纳,职工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由社会保险统筹机构来补偿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基金不够时,由政府财政予以补贴。工伤保险补偿对工伤职工实行倾斜,在该补偿或不该补偿的临界状态,工伤保险一般实行就高不就低、就有不就无的补偿原则。
据媒体报道:某企业以与工伤职工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书》为由,拒绝受伤职工再次索赔。近日,劳动部门认定该协议违规,企业应再补偿工伤职工4.2万元。
2005年9月,在某企业从事搬运工作的黄某,在工作期间不慎扭伤颈部,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0日病情稳定后,企业便为该职工办理了出院手续并支付了住院费用。
后来,企业在未经劳动部门认定工伤及进行评残的情况下,与黄某签订了一份《工伤补偿协议书》,协议内容为黄某因工受伤,为更好调整身体,向工厂提出辞工回家休养,企业一次性补偿黄某5000元。双方签字后协议生效,黄某今后不得再向企业追索其他任何费用。
其后,黄某回家继续治疗,但5000元几个月后便用完,于是向企业要求更多赔偿,但企业不肯。为此,黄某投诉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认定黄某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10级伤残。
近日,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企业在黄某未认定工伤及进行等级残评的情况下,与其私自签订协议无效。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应一次性支付黄某如下工伤保险待遇:补发停工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47000元(包括已付的5000元)。
本案中,企业在职工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签订协议给予一定的补偿并要求永不追索,且补偿数额未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明显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协议。
包工头和发包商谁该负责
老李一直在同乡张老板带领的建筑队里干活,一次在工地拉水泥时,被钢管砸中背部,当场骨折。经过短暂治疗,老李出院了。无法干重活使老李丧失了生活来源,所以老李找到张老板要求给点补偿。可张老板此时却一反往日和善,说帮忙出医药费已经仁至义尽,自己也只是一个替发包商打工的小包工头而已,老李再要钱只能自己去找发包商。可老李找到工程负责人后,却被告知因为他是包工头雇的人,出了事情发包商概不负责。此时的老李很迷茫,他不知道该找谁为自己的伤残负责。
包工头没有资质,发包公司理应承担工伤责任。建筑施工中,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作为发包方应该对老李的工伤负责。
申请工伤,莫错过法定时间
有些企业老板在职工受伤初期信誓旦旦,答应给职工工伤待遇,致使许多工伤职工轻信老板的许诺没有及时申请工伤鉴定,等到一年申请时效过后,老板就可以堂而皇之地置之不理。
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或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一定要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自身权益就难以得到保护。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或其亲属对劳动部门所作出的不认定为工伤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作出且职工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后,受伤职工或其亲属才可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受伤者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指认为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过低),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必须在收到初次鉴定之日起15天内提出。
受伤职工对用人单位落实工伤待遇有异议(包括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各项费用),受伤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各项费用。
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仍拒绝支付上述费用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裁决书内容。劳动者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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