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老汉家住姜堰市郊,身体不错。2006年6月起,丁老汉经人介绍到姜堰市区一处办公楼装饰工程工地上打工。同年<?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
今年1月,丁老汉委托家人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当日受理了该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该局发现丁老汉受伤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遂于
姜堰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即符合退休年龄。原告进城打工时已满63周岁,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也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故原告与其所在建筑装饰公司之间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原告所受伤害,不属于《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畴,但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寻求救济。据此,姜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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