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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劳务人员工亡,能享受国内的工伤待遇吗?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6: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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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同事杨晖是建筑工人,去年8月由我公司作为劳务输出派往国外,杨晖仍与我公司保持劳动关系。在国外,由于施工所在地没有实行工伤保险,我公司为杨晖投了在国外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今年3月,杨晖在工作时触电身亡,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直接给杨晖家属以足额赔偿。事后,杨晖的妻子认为杨晖死于工作,要求我公司为杨晖申报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然而,我公司认为,虽然公司没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杨晖的意外伤亡已经得到了赔偿。我公司便以此为由,拒绝按国内工伤保险规定,支付一次性伤亡补助金、抚恤金等。请问,杨晖的家人在得到杨晖的人身意外伤亡保险金后,还能要求生前所在公司支付工伤保险费用吗?


  张卫华


 


<?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张卫华先生: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杨晖被派往国外工作,在工作时触电身亡,认定为工伤是没问题的。既然是工伤,其家属就应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杨晖工作所在地没有实行工伤保险,所以,杨晖与国内的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杨晖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在国内体现。但由于杨晖所在建筑工程公司没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工程公司就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向杨晖的家属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至于建筑工程公司为杨晖投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只能视为工伤保险的补充,不能代替工伤保险;因此,杨的家人在得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后,还可以要求杨晖生前所在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伤保险的所有费用。


  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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