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 艾桂兰
艾桂兰女士:
来函收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函中所反映的情况,贵单位职工丁某上班时间串岗受伤,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应具体分析。对于一些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活动受到意外伤害的情况,要区分对待。如果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出于维护本单位利益或为了帮助其他同事更好地完成本职工作,而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去主动帮助他人工作或处理事故,因而受到伤害的,这种情况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是职工因私人原因串岗聊天、打闹等,则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施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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