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2006年4月开办个体理发店,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开始营业,2006年6月18日聘请一名不满16周岁的女孩做帮工,从事简单的理发服务工作。6月23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举报后,迅速展开调查,经查证举报属实,当即责令刘某将使用的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监护人,并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加倍处罚,罚款10000元。
[简要评析]
《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它适用于企业及其个体经济组织。而刘某开办的理发店未办理营业执照,属非法用工单位,同样不能规避法律的制裁。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和第九条“无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的,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之规定,该理发店应当受到加倍罚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刘某10000元的罚款,依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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