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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待遇引起的劳动争议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2: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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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

    申诉人:邱某,某县某镇竹木制厂工人。

    被诉人:某某县某镇竹木制厂。

    申诉人邱某某以因工受伤而得不到医疗费报销及抚恤金为由上诉。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邱某某,1995年9月26日上午9时在厂工作时不幸被创床切去右手拇指一节半,被诉方领导积极组织有关人员送县医院治疗,医疗终结,经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但被诉方只给报销医疗费300元,申诉方多次要求按有关法规规定发给误工工资和伤残补偿费,被诉方领导均表示不予支持。申诉方要求,被诉方承担因伤误工工资从事故起至今共八个月时间3000元。因残伤怃恤费40400元。医疗费未付部(一次性付给)。被诉方在不提交答辩状的情况下,委托代理人口头答辩中称:申诉人在本厂工作中发生工伤属实,事故发生后,厂方积极送其到医院治疗,先期付医疗费300元,但因厂方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支付其他补偿费,请求协商调解解决赔偿事宜。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申诉人进厂三天,在既无事先技术安全培训,又无熟练师傅在场辅导的情况下,独立顶岗工作发生工伤事故,被诉方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双方都表示愿意调解的意向进行当庭调解。但被诉方代理人表示无权就调解赔偿的最低最高数额提出任何具体方案,本仲裁庭认为被诉方无调解诚意,视调解不成。

    [仲裁结果]

    1、申诉人二个月医疗期的工资被诉方必须照发,发放标准按申诉负伤前三个月平均的工资,平均工资低于200元按200元发给。

    2、被诉方一次性付给申诉人按所在地(市)上年度劳动者年平均工资10年计算的怃恤费40400元(即某某市94年平均工资40400元的10元)。

    3、申诉人未报的医疗费由被诉方如数给报销。

    [经验教训]

    该案案情简单,是非分明,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在目前私营、乡镇企业用工中比较典型。私营、乡镇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的和必要的补充,应支持其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私营、乡镇企业在生产经营、劳动管理等方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由于我国私营、乡镇企业在经营管理和劳动管理方面存在着不少混乱现象。一方面,私营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另一方面,私营、乡镇企业本身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的大量存在。本案中,镇企业主对雇工“伤残概不负责”的态度。这是严重的侵害雇工的合法权益行为。发生职业灾害(即因工伤残)这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特殊侵害,因而用人单位对职业灾害中遇受损害的劳动者负有赔偿责任,这是我国劳动法律的一项原则。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允许任何损害劳动者(包括职业灾害)事实的存在。我国宪法中作了保障劳动者享有物质帮助的规定。我国劳动保险条例更具体地体现了对职业灾害受害者无过错责任的赔偿原则。“私营、乡镇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私营、乡镇企业的对事关人身健康,生活安全的行业或者工种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投保”。因此凡是在“职业灾害”概不负责“都是严重违反了上述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是对职工的严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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