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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打工者“伤有所赔”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2:58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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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不仅能使劳动者的权益更好地得到保障,还对用人单位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许多只有几十人或上百人的小企业,一旦发生大的工伤事故就可能被“拖垮”。工伤保险,有利于企业在商海中解决后顾之忧,保证用人单位健康良性地发展。当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实惠时,也意味着我们的社会向和谐稳定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状况一 上班途中遇车祸算工伤吗?
  锦州市民张先生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被一辆小汽车撞倒,造成骨折。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劳动者对自己在何种情况下受伤应被认定为工伤不是很清楚。《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有十分明确的规定。
  上班与机动车相撞认定工伤
  今年年初某天早上7点多,锦州某公司员工张先生骑自行车上班,路经一十字路口时,与正在行驶中的一辆出租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事发后,张先生受伤,并被送到医院抢救。张先生所在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后被认定为工伤。
  上班途中发生非机动车事故不属工伤
  据有关人士介绍,并不是所有上班途中发生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如非机动车事故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他介绍了这样一个例子,某公司有一名员工,一天上班途中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时被一辆自行车撞倒,由于该员工年纪较大,被撞成骨折。当时该自行车主见情况不好,就溜之大吉。该员工向公司提出,他治疗的这段时间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并要求公司支付医药费等相关费用。但是,该名员工受伤不应算是工伤。
  据介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该名员工发生事故时,虽然正在上班的途中,从事故发生时该员工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这点上,可以看出该员工对该事故的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但由于该事故是由自行车违章引起的,而非机动车违章,因而该事故不属于机动车事故,该员工发生的这起事故也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状况二 实习期间发生意外怎么办?
  每年都有大量在校的学生到相关单位实习锻炼,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的事件也时有发生。那么,这些受伤学生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如果在实习的过程中发生意外,是否属于工伤呢?
  张方(化名)系某高校计算机专业大四学生,2007年2月,经学校安排推荐,他到一家公司实习。4月26日下午,张方在实习单位上班工作时,被实习单位的驾驶员倒车撞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张方受伤的性质属于工伤吗?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判定是否属于工伤的最基本的一个条件是企业和实习生双方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则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属于工伤。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建立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类案件不属于《劳动法》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属于《民法通则》调解的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规定,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的职工,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的赔偿请求。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实习生的身份仍是学生,不是劳动者,因此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在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专家认为,企业必须保障实习人员的人身安全,如发生伤亡事故,只要不是实习人员蓄意制造事故及自杀自残,企业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按照人身损害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状况三 在非法用工单位受伤咋赔偿?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个别劳动者在没有营业执照的用工单位打工,也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工作期间受伤,是不是就得由自己承担后果呢?
  据了解,《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状况四 合同约定责任自负 打工者受伤只能自己负责吗?
  春节后,刘某随同老乡一起到某市建筑工程公司打工,并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刘某在工作中遭遇事故,责任自负。
  刘某在工作后的第3个月,在建筑施工时不慎受伤。刘某先后住院治疗两个月,花费近万元,这使本不富裕的他生活雪上加霜。而建筑公司则明确表示不负担刘某的医药费。刘某在治疗期间和治疗结束后,其家人多次找到建筑公司负责人,要求解决刘某的医药费,但公司负责人以劳动合同中有“工伤责任自负”的约定为由拒付医药费。刘某受伤属于工伤吗?建筑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报销刘某的医药费等费用吗?
  法律专家认为,这是一起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伤责任自负条款而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根据《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遇到下列情形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失业、生育。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时,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
  此案中,建筑公司与劳动者约定“工伤责任自负”条款明显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属于无效条款,不影响刘某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争议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小孙在工作的时候摔断了右腿,但公司老板不认账,认为是其自己不小心造成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并要小孙拿出工伤的证据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是否工伤存在争议,应该由谁来举证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小孙所在的单位不认为小孙是工伤,就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条例还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提醒 申请工伤认定有时效
  王先生上个月工作时意外受伤,当他向工厂领导提出要做工伤认定时,领导一直说过段时间再认定,现在先养伤。王先生觉得单位有故意拖延的意思,他想知道工伤认定是否也有时间限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业内人士举例说,某厂职工小李于去年2月因公负伤,因未能与公司就工伤赔偿问题达成一致,近期小李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却被告知已超过认定期限。专家提示,按照这项规定,因工受伤的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明确时效规定,即其应当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超过一年将被视为放弃工伤认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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