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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适用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类型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2:19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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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选择模式
    选择模式是指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受害雇员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之间,只能选择其一,两种赔偿方式的适用相互排除。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早期的雇员赔偿法曾一度采用此种模式,但后来均已废止。这一模式从表面上看赋予了雇员充分选择的自由,一般雇员若能证明雇主对工伤的发生有过错,可选择主张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雇员若无法证明雇主有过错,则可选择接受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然而从深层次分析,由于侵权法上的救济数额较多但通常不确定,需要经过繁杂的诉讼程序,工伤保险给付数额较少但稳固可靠,可直接获得,可以快速帮助受害雇员获得及时补偿,渡过难关,使受害雇员往往选择工伤保险补偿,实际上剥夺了事故受害人在侵权行为法上的救济权,从而限制了受害雇员选择的自由。


    二、免除模式
    免除模式,即以工伤保险取代侵权责任,即雇员遭受工伤事故后,只能请求工伤保险给付,而不能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瑞士、挪威等国,其中以德国最为典型。免除模式之所以为许多发达国家所采用,是因为免除模式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雇主对工伤事故应负的责任仅限于支付工伤保险金,较好地分散了工伤风险,符合现代社会实现损失承担社会化的理想。然而,由于现代工伤保险以保障雇员的生存和劳动力的再生产为宗旨,免除模式下的赔偿数额通常低于侵权损害赔偿,且受害雇员不得请求对非财产上损害的抚慰金,违反了全面赔偿原则,对受害雇员利益保障不利。而且工伤事故一部分是用人单位造成的,一部分是第三人造成的,无论何者造成,一律不追究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对违法侵权者的放纵,不利于防止工伤事故,也践踏了民事侵权行为法,与现代法治精神不符。


    三、相加模式
    相加模式系指允许受害雇员接受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救济,同时接受工伤保险给付,即获得“双份利益”。采用此种模式的国家甚少,即雇员因工伤事故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给付和侵权赔偿的双重救济,最具典型意义的是英国。相加模式与其他模式相比,最大的优越性体现在对受害职工极为有利,尤其是在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标准均偏低的情形下,对受害雇员权益的保障极为有利。其缺点在于,在相加模式下,雇主不仅要承担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义务,而且还可能因侵权行为支付损害赔偿,其工伤责任比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前进一步加重,违背了工伤保险的创设目的“责任社会化”的原则。而且,受害雇员获得的工伤保险给付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总和可能会超过其所受的实际损害,受害雇员因此而增加额外收益,违背了“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这一公认的基本准则。
    四、补充模式
    补充模式系指发生工伤事故以后,受害雇员可同时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之损害。一般而言,接受赔偿按以下程序进行:工伤事故发生后,受害雇员首先受领工伤保险给付,然后有权就侵权行为法上的救济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差额部分,提起侵权行为之诉。目前,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有日本、智利等国。作为工伤赔偿的现代规则,补充模式已经为众多国家的立法和理论所接受。建立补充模式的目的在于一方面避免受害人获得双份利益,减轻雇主的工伤负担,节约有限的社会资源;另一方面又可以保证受害人获得完全的赔偿,维持相关法律制度的惩戒和预防功能。它是现代侵权责任制度与工伤保险制度长期磨合的产物,相对前述三种模式逻辑更为严密,也更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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