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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发生工伤 单位可以不管吗?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2:19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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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张某于2002年4月份与机具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同年6月23日,张某在操作铣床时违反操作规程,致其左手受伤入院治疗,同年7月18日张某出院,单位为其支付医疗费用8342元(机具厂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出院后,张某向单位提出享受工伤待遇的要求,而单位认为张某所受伤不属于工伤,故不应享受工伤待遇。同时,单位还作出给张某记过的处分决定。“不享受工伤待遇也就罢了,怎么还给了一个处分呢?”张某不解。

  于是,张某将单位诉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并撤销单位给他的处分。2002年8月2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因工负伤。

  机具厂认为,劳动行政部门对张某的工伤认定是错误的,遂于同年8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机具厂在诉状中称,张某发生事故时尚在试用期内,不属于企业正式职工,况且其所受伤害是由于违反操作规程所致,故无论是从法律主体还是从受伤原因来说,张某均不应该认定为因工负伤。因此,张某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纯属无赖,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作的“人情案”。劳动保障部门认为,无论张某是否在试用期内,均为机具厂的职工,故从法律主体上讲,张某是合法的;其次,经调查,张某受伤不是蓄意违章所致,因此,完全可以认定张某系因工负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机具厂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机具厂的诉讼请求,维持劳动保障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

  认定为工伤后的张某,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2002年9月15日,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作出裁定:张某按八级工伤标准享受工伤待遇,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接到裁决书后,张某和机具厂均表示不服。张某于同年10月13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机具厂给他的记过处分。

  10月25日,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这一起案件引发出两个问题,一是职工试用期内违反操作规程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因工负伤;二是职工因工负伤后单位能否进行处分。

  职工在试用期内违反操作规程受伤能否认定为因工负伤呢?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张某自签订劳动合同起,就与机具厂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双方都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故机具厂所谓张某不是正式职工的说法法律是不允许的。

  职工因工负伤后单位能否给其处分?尽管工伤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但并不是对工伤事故不予追究责任。根据劳办发[1996]20号文“职工个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视为工伤。认定工伤,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并不影响企业按规定对违章操作的职工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为了避免悲剧的再现,必要时单位可给予事故当事人一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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