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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受“工伤”获赔10万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1:3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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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62岁的老人,退休后被宁夏吴忠市万兴实业有限公司反聘,在一次工伤事故中,老人住院217天,失去了右足。在此案的人生损害赔偿中,吴忠市万兴实业有限公司认为是劳动争议纠纷,不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10月12日,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老人获赔10.2787万多元。


  退休职工被反聘受“工伤”右足被截


  2003年11月30日,姚某(男,62岁,吴忠人)从吴忠材机厂退休。2005年元月,姚某受雇于吴忠市万兴实业有限公司(简称“万兴公司”)。2006年1月13日,万兴公司组织姚某等职工搬迁设备,姚某等采取滚杠方式由半挂车间向综合车间搬迁镗床。当日17时许,镗床搬迁到场内马路时,姚某的右脚被近10吨重的滚杠轧住,经过氧气焊切,切断滚杠后才将姚某受伤的右脚取出,姚某被送往吴忠友谊医院救治,该医院对姚某施行了右足截肢手术及踝关节以下游离植皮手术。


  2006年6月26日,姚某因右足截肢术后感染,被转至宁夏医学院附属医院。姚某在2家医院住院治疗共计217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万兴公司全额支付。2006年9月12日,姚某出院在家休养治疗。2006年3月3日,吴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姚某为工伤。今年1月4日,经鉴定,姚某的伤残程度为六级。今年1月5日,姚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不予受理。


  随后,姚某将万兴公司诉至利通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7.2354万多元,并由万兴公司承担诉讼费。


  万兴公司:是劳动争议纠纷非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在此案审理中,万兴公司认为,姚某起诉的主体不对,姚某不是该公司的职工,而是吴忠材机厂的职工。姚某起诉的程序不对,其属工伤,已作了工伤认定,2005年姚某参加了全员工伤保险,本案应为劳动争议纠纷,不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因此,应驳回姚某的起诉。


  法院判决:不能重复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法院审理认为,退休是劳动者在达到法定年龄后离开工作岗位休息,并由国家或企业给予生活费或养老保险待遇的国家强制行为,退休的劳动者虽不再为原单位提供劳动,但双方的劳动关系尚存,单位依据法律和劳动关系的存在,保障劳动者享有退休的保险待遇。在我国劳动者只能与一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姚某是吴忠材机厂的退休职工,已享有了退休的劳动保险待遇,其退休后受聘于万兴公司,双方形成的只是劳务关系,不能重复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因此,姚某与万兴公司是雇员与雇主的关系,姚某因公受伤的纠纷属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姚某以雇员受害为由提起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万兴公司虽然为姚某办理了工伤保险,但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退休人员再聘用后不得享受工伤保险的规定,因此,万兴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判决,吴忠市万兴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姚某医疗费、误工费等9项合计10.2787万多元,除已付1.44万元,被告再付8.8387万多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6781元,由万兴公司承担3600元,姚某承担31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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