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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非蓄意违章而发生车祸,应认定为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0: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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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004年4月2日,某单位职工袁某在驾驶私家车下班途中,与相向而行的大货车相撞,因此受伤,两车严重受损。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袁某为四级伤残。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赴现场勘验后做出责任认定,袁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虽非蓄意违章,但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2004年1 0月1 3日,该公司遂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本单位职工袁某在交通肇事中负主要责任是否属工伤进行认定。同月30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认定:袁某所受伤害属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该认定,认为袁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不应认定工伤。


  请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认定袁某为工伤的决定是否正确?


  [评析]


  本案例的关键在于,在伤害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同样,分析本案例时,除了要准确把握、运用相关政策规定之外,还需要对工伤保险的基础知识灵活运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对l996年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作了修正,对上下班途中事故作了更为准确、合理的规定。对该项规定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 “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二是,这种伤害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肇事所致;三是,此种事故伤害发生的区域范围应当包括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四是, 《工伤保险条例》未对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提出要求,在这种事故中无论职工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还是根本不承担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此外,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之一——“补偿不究过错原则”来考虑,也应得出同样的结论。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认定决定是正确的,无论袁某是否应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 需要注意的是,在分析类似案例时,还需要排除认定对象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如因为当事人无证驾驶、醉酒驾驶、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而发生的事故,则不应认定为工伤。在本案例中,袁某行为虽属过失行为,但非蓄意违章,因而应排除在“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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