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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他人侵权的工伤能否双重赔偿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0: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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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被他人违章驾驶的机动车撞伤那么工伤职工在获得侵害人的赔偿后还能否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或者得到工伤保险机构救济后能再否要求肇事人赔偿呢?这就是典型的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的竟合这里的“第三人”除本单位正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职工以外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般认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法律承认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能够竞合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


  根据《工伤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在这几种情形下发生的工伤多数属于第三人侵权但是《工伤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所以工伤职工当然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是《民法通则》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享有工伤待遇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以及《工伤条例》并且工伤职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形成的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这与工伤职工与侵害人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不同的


   第三主张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不能获得双重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原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工伤办法》该办法确立了工伤保险与交通事故竞合时工伤保险实行差额赔偿的原则其中第二十八条对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的保险待遇支付问题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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