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期间,六级伤残可否一次性给予伤残待遇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0: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案情简介】
经开庭调查:申诉人系被诉人单位职工,1998年10月10日工作期间,由于钢缆张紧器螺丝脱落,从6米多的高空摔至地面,身受重伤,当天由被诉人送至××区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L3粉碎性骨折,马属神经损伤,后转住××矿业集团中心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同年11月19日出院在家治疗养伤。2002年9月,被诉人就申诉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
【诉辩观点】
申诉人认为:1996年8月申诉人分配到被诉人××纸业有限公司,在电话总机房做维修工作。97年4月,申诉人被安排在××机班做仪表安装工作,1998年10月10日,申诉人在工作期间,参与架设光缆用钢缆时,由于钢缆张紧器螺丝脱落,申诉人从6米多高空摔到地面,身受重伤。当天,被送至**区人民医院检查治疗,申诉人被诊断为腰椎L3粉碎性骨折,马尾神经损伤。后又转往**矿业集团中心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同年11月19日出院在家治疗养伤。1999年4月申诉人回单位工作,此后因腰部疼痛难忍,不能继续工作。后经本人申请,单位申报,经枣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由于申诉人无法坚持劳动,要求被诉人一次性给予申诉人相应的伤残待遇。
被诉人辩称:申诉人是被诉人单位职工,1998年10月在工作期间不慎受伤,送医院治疗,并于1999年4月份伤愈回公司正常上班,公司为其报销了全部的医疗费用。2002年3月,申诉人提出请事假因家照顾父母,随后要求工伤鉴定,公司本着对伤者的态度,同意进行工伤鉴定。2002年9月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六级伤残,可以安排申诉人适当工作。
【仲裁裁决】
仲裁委认为,被诉人单位在接到《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申诉人也没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因此被诉人单位应给予申诉人相应的工作待遇。在开庭后因案件有关证据需要调查、落实,本庭曾中止审理此案,且经本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故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第五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由被诉人单位支付给申诉人一性伤残补助金7280元;
二、由被诉人支付申诉人的工伤津贴(1998年10月至1998年11月)1040元;
三、由被诉人一性支付给申诉人工伤伤残抚恤金124800元,同时终止工伤待遇;
四、以上三项钱款共计133120元,被诉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五、案件仲裁费600元,申诉人承担20元,被诉人承担580元(因被诉人未预交案件仲裁费,暂由申诉人垫付,待人民法院一并强制执行)。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六级伤残可否一次性给予伤残待遇。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二)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三)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
(五)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仅规定了“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对此,山东省劳动厅鲁劳发[1997]403号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规定:“五、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如本人自愿,可按鲁劳发[1997]60号文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从企业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 ”据此,六级伤残的职工可以选择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相关推荐: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一天就受伤 没签协议照补偿
臂断异乡的维权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