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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起工伤事故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0:15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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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6年8月,江苏某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河北省承接了一项综合住宅楼建设工程。承接该项工程后,甲公司与山东某建筑设备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协议》。协议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塔吊机等大型建筑设备,并配备专业操作人员,该操作人员应服从甲公司施工进度安排,其工资全部由乙公司支付。2007年5月,塔吊操作人员张某因未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导致其左下肢被砸断,事故发生后,甲公司迅速将张某送往医院救治,现张某仍在医院治疗、伤情稳定但终身致残。现甲公司负责人向律师咨询:张某左下肢被砸断是否属于工伤事故?张某是否要为此事故承担相应责任?该起工伤事故应由哪些主体承担?我们承担多大比例责任?
  
  律师解答:
  1、张某在工作期间因工作致左下肢被砸断属于典型的工伤事故,张某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尽管在发生工伤事故时张某确实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即表明其在主观上有一定过错,但其无需为该起事故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即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不因其单位不存在过错而免除赔偿责任,职工也不因自身存在过错而承担责任。当然,职工故意的自杀、自伤行为以及因犯罪行为而导致的伤残、死亡情形除外。
  3、依据法律规定,张某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全部应由乙公司承担。因为从上述案情简介中我们得知,张某的工资全部由乙公司发放,表明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的是乙公司。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工伤应由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在本案例中张某工作地点是甲公司工地(当然也完全可以视为乙公司的工地),受甲公司施工进度安排等,所有这些均不是张某与甲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
  4、至于本案例中甲公司为张某积极施救并支付医疗费用的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道义上的救助,并非甲公司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在此提醒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要求经济赔偿一定要选准事故责任的承担者;同时特别提醒用人单位不要因对法律存在误解,代替法定的责任方担责而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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