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试用期里是否应签订劳动合同?其试用期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发表日期:2011-05-03 20:00:14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农民工小李在某企业应聘工作,试用期6个月。小李到了企业后,曾要求企业方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但企业方称,要待试用期满正式聘用时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其后,在工作的第二个月,小李在干活时被砸伤,这时,企业称,小李是临时工,又在试用期,不应享受工伤待遇。小李对此不服,四处上访,以求公正。
[案件评析]
本案有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明确:其一是,试用期是否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即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应是什么时候;其二是现行劳动关系体制中,是否还有“临时工”的称谓和特殊规定;其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上班工作中受伤,能不能算工伤。
第一,根据《劳动法》第16条、第19条、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从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就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其试用期的时间以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本案中,如果该企业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为一年,其试用期规定为6个月就是违法的。
第二,关于本案中提到的“临时工”问题,劳动部早在1996年给重庆市劳动局《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就明确指出:“《劳动法》的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因此,“临时工”的说法已不存在,用人单位以小李是“临时工”和在试用期中为由,不给小李享受工伤待遇的做法是错误的。
第三,根据《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履行应尽的义务,就应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这主要包括:劳动者有享受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应享受与其他职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方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鉴于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考察的过程,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试用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企业规章,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发生劳动争议的,应依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程序加以解决。本案中,小李是在上班时间,做工作有关的事而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对于用人单位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小李应尽快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一旦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仍不给工伤待遇时,当事人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要耽误了申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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