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天上班,刘某找到李某,问其原由,李某如实回答。引起刘某的不满,刘某就动手打了李某,于是两人就厮打起来。结果李某负重伤,其左胳膊终生残疾,刘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
其后,李某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该劳动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其理由有二:一是李某受伤是右刘某殴打所致,不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应当属于工伤的情形;二是李、刘在工作期间打架,违反了工厂劳动纪律,也违反了《劳动法》第3条第2款有关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的规定。
该劳动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正确吗?
肯定不正确。李某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其理由如下:
第一,李遭刘殴打的原因是未按照刘的要求修其设备,而是按车间主任的要求修理其他设备,这是因工作而发生的伤害。并且林所受伤既是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中。
第二。刘、李打架虽违法了劳动纪律,但事端是由刘引起的,李属于自我防卫。按《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款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指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李打刘属于正当防卫,刘打李属于工作原因以外的寻衅滋事,性质不同,前者合法,后者非法。
第三,对《工伤保险条例 》第16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情形,不宜作狭义理解。因《劳动法》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如劳动者为按安全卫生规程所受伤害都以违法《劳动法》的这一规定为由,被排除在工伤之外,明显不符合工伤保险所遵循的“无责任补偿”的原则。
综上,应认定李某为工伤所致,才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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