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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8:18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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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以说正是高院的这一条款对现实的法律实务造成了困惑。

 

    首先,必须明确的有两点:一是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是基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的请求权;二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权利人既可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也可请求人身损害赔偿,但是二者是互补的关系,即二者的赔偿总和不能超过侵权产生的实际损害。

 

    其次,对用人单位造成的工伤事故,在取得工伤保险赔偿后是否仍能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这一问题也是困惑的关键所在。根据上述条款,似乎是不可以请求的。但是,根据现有的法律,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获得的赔款额往往大于工伤保险的赔偿,这也是当事人为何频频在领取了工伤保险赔偿后又向法院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因之所在。

 

    对这一问题,法律既然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自然应该寻求法律原则的帮助。

 

    1、既然工伤和人身损害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二者产生的请求权自然也不应该有冲突。

 
    2、工伤保险赔偿制度遵循的是“补偿性原则”,是对劳动者实际所受损失的补偿,因此,在实际法律实务中,当事人不可能得到“双份赔偿”,而是在赔偿的范围内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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