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8:07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背景案例:
某单位职工牛某在上班途中,无证驾驶摩托车撞到树上,受伤后住院治疗。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的结论是:责任无法认定。牛某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关于牛某是否属于工伤,牛某和单位双方争执不下。相同及类似的案例在全国各地经常发生,无证驾驶车辆导致伤亡能否认定工伤,是一个争议的问题。
一、关于无证驾驶造成的伤亡是否属于工伤的法律依据
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之前,有关法规及文件对无证驾驶造成的伤亡有具体的规定,此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条第1款规定:职工由于犯罪或违法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明确规定:“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根据该规定,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这些规定也成为无证驾驶导致伤亡成为工伤的法定排除情形的直接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工伤认定的排除情形严格依照《条例》第16条的规定,即只要不具备第16的三种情形,一般都认定为工伤。《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第16条第1款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即在无证驾驶导致伤亡这一问题上所直接引用的法律条文及规定中的不属于工伤的规定由原来的“犯罪或违法”变成了现在的“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由于无证驾驶被认为是违法行为,所以在《条例》施行前,一般由于无证驾驶导致的伤亡一般不认定为工伤。但是在《条例》施行后,往往认为,只要职工不属于《条例》第16条规定的情形,一概认定为工伤,而无证驾驶是否属于第16条第1款中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呢?由于新的《条例》在此方面规定的模糊性,也没有具体的文件或司法解释的出台,导致在这一问题上引发了争议,在事务操作中也存在不同的认定。
二、关于无证驾驶导致的伤亡是否属于工伤的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
实践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劳动者常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给此类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对此判法不尽相同,对于本案,也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牛某受伤可认定为工伤。牛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并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因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中是没有涉及到违反交通规则(如无证驾驶)这一内容,所以,依据《条例》第14条第6款规定,牛某受伤可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观点:牛某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为牛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依据《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
第一种观点认为牛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并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条例》实施之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在有效实施中。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无证驾驶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虽然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把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列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但是,之前于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及如何处罚作了明确规定。所以,基于立法原则,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就没必要对此进行重复规定。况且,《条例》第16款中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并不仅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治安管理,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有关治安管理规定(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秩序的相关规定;交通秩序无疑也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中规定公共秩序的一部分。所以,牛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违反了治安管理规定。
此外,第一种观点在实践操作中也是违背立法意图和公平正义的。无证驾驶是一种危险行为,其危害程度并不低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许多违法行为,如果完全由于无证驾驶者的过错导致的交通事故,而此损失却要由社会或用人单位来承担的话,不符合立法意图,也不具备明显的公平,在日前交通事故频发的情况下,会放纵劳动者无证驾驶,不利于社会公共安全。
第二种观点认为牛某无证驾驶因为违法了治安管理规定而不能认定为工伤也值得商榷,因为在实际中很多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引发并不是由于劳动者的无证驾驶的原因多导致,很大情况下完全由于第三人的原因或由于不可抗力引发。虽然劳动者无证驾驶是不对的,但是很大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原因他们并没有过错。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一概因无证驾驶而不认定为工伤的话,则会导致非自身原因给劳动者巨大的损失,也不符合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宗旨。
笔者认为,牛某所受的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取决于其所受的伤是否由他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证驾驶)造成的,这样会更为科学合理一些。如是,则不应认定为工伤;如不是,则可认定为工伤。因为《条例》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可表述成: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导致或造成其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这样的表述是符合立法本意的。况且《条例》第16条第1款也是这样表述成的:酗酒导致伤亡的)。即,伤亡的结果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之间须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不存在这样的因果关系,即使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存在,也可认定为工伤。如一人在上班途中无证驾驶车辆在正常行驶时与他人违章驾驶的一辆汽车相撞,致其受伤,则此人所受的伤可认定为工伤,而不能因为其有无证驾驶的违章行为存在,不予认定为工伤。那么,怎样判断是否存在这样的因果关系呢?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判断依据之一,因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制作的,另外也可以依据其他的证据判断当事方的过错,人民法院及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无证驾驶的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来判断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三、实践中的法律空缺
如果按照《条例》的立法意图来判断,即本文案例中牛某所受的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取决于其所受的伤是否由他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证驾驶)造成的,那么在实践操作中会带来很多困难。因为正如该案例所述,该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在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中往往存在大量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另外,交通事故中各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还存在一个责任的比例划分问题,如果无证驾驶者存在一定比例的过错,那么是否认定为工伤呢,是否按过错的程度按比例来享受工伤待遇呢?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也会在实践中引发争议。
有关部门或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出台有关的规范文件或司法解释对劳动者无证驾驶导致的伤亡是否认定为工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样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避免很大争议,做到法律实行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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