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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因干私活而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张宽与恒达汽车修理厂案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7: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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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提示】


  上班时间因干私活而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


  张宽系恒达汽车修理厂的职工,从事汽车修理工作。2000年4月20日上午11点10分,张宽刚刚完成一辆由车间主任安排的汽车修理工作,该厂刘厂长的朋友赵进就开来一辆汽车要求张宽帮忙修理一下。当时刘厂长不在厂内,张宽曾经与赵进见过面,有碍于刘厂长的关系,张宽在既未与车间主任打招呼,也未让赵进办理修理单的情况下,就答应为赵进修理汽车。在修理过程中,由于汽车较旧,在扳动一个过紧的螺丝时,扳手从螺丝上滑脱,打在左手上,经医院检查:造成左手腕骨裂,在家休息了三个月。事故发生后,张宽提出:自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给厂长的朋友修理车辆时发生的事故,要求工厂给予工伤补偿。工厂则提出:张宽违反了规章制度,在没有经过领导允许的情况下干私活,应当给予处罚,不能认定为工伤,单位不负担各种工伤保险费用。因为工厂拒绝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张宽于是自行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结果:


  劳动保障部门经过审理认为:张宽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但是在没有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做了没有正常委派的工作,而且此项工作做与不做,并不能对单位的利益构成影响,属干干私活。干私活不是工作,因干私活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而属于非因工负伤的范畴,应按非因工负伤享受待遇。


  【案例分析】


  此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张宽为赵进修车是完成工作还是干私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条例除规定时间和地点外还特别强调了“因工作原因”的条件。认定工伤必须时间、地点、原因三个要素同时具备。


  这里就提出了私活概念如何界定的问题。在工作时间和地点做不属于本职工作范畴、没有领导安排的事务的行为,又不直接增进单位利益的,就是私活。领导委派的任务一般分两种情况,一是属于自己工作范围内的正常工作任务;二是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内的特定工作任务。此案例提示我们:工伤保险虽然实行无责任赔偿,但它必定有特定的范围,不是所有的伤害都能认定为工伤。所以严格地执行各种规章制度,不仅是对每一个职工的基木要求,也是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前提。


  【律师总结】


  就本案件来说,张宽虽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还是存在着其他的救济途径:张宽与赵进之间存在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赵进赔偿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费用,但张宽必须保管好自己所要求费用的所有票据,以备于索赔过程中举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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