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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擅自离岗遭遇车祸致伤能否认定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7:35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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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李某是北京市某金属压延公司的合同制工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公司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某日,李某在本单位未到下班时间也未向领导请假的情况下,乘坐本单位工人聂某的两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左腿摔伤,经有关部门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交通部门对事故责任予以认定,李某、聂某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李某认为,他是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受伤系属工伤所致,所以李某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取证,劳动行政部门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关于李某不予认定工伤结论的通知书。李某不服认定结论,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市劳动行政部门撤销已完成的工伤认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核实后维持了认定结论。李某仍不服,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工伤认定结论。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所属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是8:00至20:00。李某未到下班时间且未请假即提前回家发生交通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认定工伤的规定。顺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结论通知书应予维持。人民法院最终作出裁决,维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案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这里所说的“上下班”该如何予以界定呢?本案也就涉及了对“上下班”内容的不同理解问题,现在我们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对该条的适用予以评析:


  一、“上下班”是职工正常的上下班或者经单位许可的“上下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是因为职工正常的上下班是职工实现工作任务所必须的行为,上下班可以视为职工工作的延续,并且这种行为在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为了单位的工作,所以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于职工上下班的过程予以特殊保护,同时为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关系,法律对于这种保护予以限制,规定只有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才可以予以工伤认定


  “上下班”过程既然是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那么其适用也应严格遵守法定的界限,以免由于认定不当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我们认为,上下班应当是职工正常的上下班或者经单位许可的上下班,职工擅自离岗行为是对单位利益的损害,让单位承担对其有害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是对其合法权利的蔑视,所以擅自离岗下班不是我们这里所说的“上下班”,不应当对于这种行为予以肯定。


  本案中的李某在本单位未到下班时间也未向领导请假的情况下回家,这不但是严重违反单位纪律的行为,同时也是劳动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所以李某此时的“上下班”不是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上下班”。


  二、必须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能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是由于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所致,受到其他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也就是说,满足该条规定的情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因机动车事故伤害,因非机动车事故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第二,必须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致害,如果是从事与工作无关的途中受伤不能认定工伤。第三,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论是自己驾驶车辆受到机动车伤害,还是受其他人驾驶的机动车伤害都不影响工伤认定。以上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可以予以工伤认定,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允许工伤认定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只有在不符合条例第16条规定的情况下才应当认定工伤


  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工伤保险条例》在规定工伤认定情形的同时,条例第16条还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条例第16条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这是对工伤认定的限制,一旦发生上述情形,一定不得予以工伤认定


  本案中的李某虽然是受他人机动车伤害,符合该条的规定,但是其受伤不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所以造成李某受伤的事故不属于工伤事故,劳动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认定、判断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正确、合法的认定


  【律师总结】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认定的各种情形,极大地保护了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但是对于违章损害单位利益的劳动者条例也是持否定态度的。作为法官我们建议,劳动者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按照用人单位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这既是对用人单位利益的维护也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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