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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间隙发生事故致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7: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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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李某经朋友介绍,被北京某公司招用为装卸工,双方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李某的工作职责是负责装卸货物、挂钩、换轮胎,李某跟随公司司机陈某一车工作,负责跟车装卸货物。某天,陈某驾驶汽车在装货过磅后等待其他同行车辆过磅时,李某到车下“抽烟、歇凉”休息,陈某启动车辆时将李某挤伤。其伤情被医院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失血性休克,肢骨下段骨折,腰1一5横突骨折,左趾骨支骨折,耻骨联合分离,面部、左腿皮肤擦伤。李某出院后便向区劳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3月区劳保局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劳动部门认为李某在车下后桥处“抽烟、歇凉”,被车辆挤伤,与其工作无关;受伤地点亦不属其工作区域,其受伤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故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不属工伤。李某对此认定不服,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复议申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区劳保局工伤认定结论。李某仍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区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李某认为,我是公司工人,在工作时间,因工作需要,被公司车辆压伤,区劳保局认定我不是工伤的理由不成立。


  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区劳保局作为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具有工伤确认权。区劳保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李某申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本案中的李某与公司已形成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因工作需要,在外出实施装货劳务活动过程中,被雇佣单位车辆挤伤,属于从事日常生产工作过程中在工作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其伤害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区劳保局对李某受伤情形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第2目之规定,判决撤销了区劳保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限定区劳保局于该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李某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分析】


  本案是工伤职工不服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工作间隙休息时受到伤害,是否应认定为从事与工作相关的行为?其次,劳动者对受伤事件的发生有过失的,是否影响其被认定工伤?我们对于以上焦点问题予以分别讨论:


  一、工作间隙休息是职工劳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应认定为从事与工作相关的行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某一事故伤害性质是否属于工伤一般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也就是说,职工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或者患职业性疾病才可以认定为公伤。但是并非只有在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场所内发生的事故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法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立法宗旨,我们应当对于工伤认定条件予以从宽解释,也就是说,工伤强调职工受到的伤害来源于工作,却并不强调职工受到的伤害仅限于自己的工作,职工从事工作的行为以及其“为了工作”而为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工作的一部分。职工为工作做准备的行为,因为生理需要而必须为的行为以及工作中短暂的休息行为都应当认定与工作有关,职工因此而受到伤害的,也应当认定工伤。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才能最终体现工伤保险法律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


  在本案中,李某的装卸工作具有间断性质,他是在工作间隙休息过程中受伤的,其休息可以认定是“为了工作”而为的行为,也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为的行为,所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工伤


  二、工伤保险法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的过失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要劳动者事故致伤的行为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并且没有违背法律的排除性规定,便可以依法予以工伤性质认定,而不考虑受伤职工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工伤保险法律适用“无过错责任补偿原则”,职工本人如果确有一定的责任,企业可以按规定对违章操作的职工给予纪律处分,但无论如何也不影响职工工伤认定和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案中,李某选择休息地点不当,其对自己受伤亦有一定责任,公司可对其作出相应的纪律处理,但这不应影响劳动行政部门对其工伤性质的认定,区劳保局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但对李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精神相违背,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所以,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撤销了区劳保局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限期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律师总结】


  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劳动者应当积极采取各种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敢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于行政机关的认定不服,劳动者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要因超过时限而丧失人民法院保护的机会,同时,及时寻求法律的救济也会有利于我们寻找相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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