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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从事本职工作而受到伤害能否认定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6: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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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李某系海安县某太阳能热水器厂的销售员。2003年1月5日,李某以热水器厂的名义与东台市富东镇崔某订立经销协议,产品销售后由销售商负责修理。事后,崔某提出个别太阳能热水器有质量问题,要求李某到现场查看,李某在检查热水器时,从二楼楼顶滑下受伤,经海安县中医院诊断为T11骨折伴截瘫。


  同年4月5日,李某向海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在向热水器厂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告知书并经调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某在热水器厂工作期间,在客户家确认热水器质量时从二楼屋顶摔下致伤为工伤


  热水器厂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向海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海安县政府经复议作出了维持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李某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将劳动局告上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通知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热水器厂认为,李某没有到客户家修理热水器的工作职责,李某是受经销商崔某的指派去修理热水器的,崔某应对李某的受伤负责,劳动局认定的主体有误,要求依法撤销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热水器厂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李某是在用户对其负责售出的商品提出质量问题时进行现场查看,显然属职务行为。李某是在热水器厂工作期间,按照他的工作职责对热水器厂售出的商品进行质量检查时摔伤,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海安法院作出了驳回热水器厂诉讼请求的判决。


  【案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在实践中,对于“因工作原因”应当作何解释呢?本案也就涉及对于“工作原因”的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因工作原因”是否只限制理解为因从事履行本职工作。现在,我们仅以本案为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予以法理阐释:


  一、工作原因与本职工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的范围应当宽于后者。


  “工作原因”顾名思义,是指由于工作的原因从事某种活动,这里的工作既包括本职工作也包括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其他工作”必须是依据常理判断与本职工作相关,并且主观上是为了单位利益。如果从事的工作与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毫无关系或者虽然有一定关系但是为了私利所为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也是不能认定为从事本职工作的。我们通常所说的“本职工作”,一般仅指根据法律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职工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根据以上评析我们不难看出,工作原因与本职工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的范围应当宽于后者,后者仅仅是前者的典型形态,“工作原因”除了职工履行本职工作外还包括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本案中热水器厂认为,由于李某到客户家修理热水器的行为不是履行工作职责,故李某的受伤非因工作原因所致,因而不能认定工伤。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认识混淆了“工作原因”和“本职工作”的概念,将“工作原因”界定在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到的伤害,无疑是对工作原因作了限制的理解,是不符合关于“工作原因”的有关规定的。


  二、根据劳动法律精神,应对“因工作原因”做扩大解释。


  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国家一向重视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工伤保险条例》分别规定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原则。《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作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基本法律《工伤保险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根据以上规定我们不难可以看出,我国劳动法律具有保护劳动者权利的立法倾向。


  无论在就业还是实际的生产中劳动者都处于弱势地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的劳动权会受到影响,影响劳动权就会影响生存权,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受伤劳动者予以特殊保护。我们在适用法律的实践中,应当对法律作有利于受伤职工的解释。具体到本案所涉及的“因工作原因”来讲,我们不应仅仅限制在“因履行本职”工作,而应对其做扩大解释,即“因工作原因”包括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


  本案中,作为热水器厂的销售人员,李某虽然没有修理已售出热水器的职责,但其在经销商提出用户反映已售出热水器存有质量问题时进行现场查看确认,显然是解决已售出热水器的售后服务问题,同时也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因此而受伤当属《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致,所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符合法律的精神,是合法的认定


  【律师总结】


  我们认为,在对工伤性质认定时,应当着重考虑的因素是职工是否因工作原因受伤,至于其是否超越本身职责范围并不决定工伤事故性质的成立。作为法官我们建议,在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适用时要根据法律的精神对法律作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毕竟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坚决避免劳动者流血又流泪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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