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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工作中的厮打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6: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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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钱某为某工厂机修车间修理工。一天,钱某接到另一车间全某送来的报修单,要求钱某为其修理故障设备,钱某将报修单交给了车间主任,并转告车阿主任“全某要求第二天就将故障设备修好”。车间主任对钱某说“你不用听他指挥,你由我来安排工作任务”,并给钱某安排了其他工作任务,而没有同意钱某为全某修理设备,也没有安排其他人去修理全某的设备。第三天,全某找到钱某,问为什么没有将他那台出了故障的设备修好。钱某回答车间主任要求他先修别的设备,并说他听自己的车间主任的安排,要求全某有什么问题可以去找其车间主任谈。全某不满钱某的回答,开口就骂并动手打了钱某,两人就厮打起来。结果钱某被全某打成重伤。


  其后,钱某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规定时间内,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钱某的申请做出了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不予工伤认定的理由有二:一是钱某所受伤害系由全某殴打所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应当属于工伤的情形;二是钱某与全某在工作时间内打架,违反了工厂规定的劳动纪律,违反了《劳动法》第3条第2款有关劳动者应该遵守劳动纪律的规定。因此,钱某所受伤害是违法行为所致。钱某不服当地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的认定,向上级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理后认为,第一,钱某遭到全某殴打的原因是没有按照全某的要求为其修理设备,而是按照车间主任的要求修理其他设备,这是由于工作而发生的伤害,而且钱某遭受伤害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之内。第二,钱某与全某打架是违反了劳动纪律,但事端是由全某引起的,钱某是属于自我防卫。因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的规定,因履行职责遭受人身伤害的,应属于工伤。故作出了变更下级劳动行政保障部门的认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依法确定钱某所受伤害确系工伤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钱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所受到的伤害,这点是毫无疑义的。那么钱某受伤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就在于受伤行为是否属“因工作原因”所致。我们需要对钱某厮打受伤这一事实进行系统的评析:


  一、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1项规定的违法情形,不宜作宽泛的解释。


  中华民族向来以和为贵,不提倡用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厮打行为既是不文明的表现又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1项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但是,法律为保障国家、社会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因正当防卫而厮打的行为属合法的情形,所以我们对于工伤认定中的“厮打行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评析,不能单单从表面看某一行为,要具体评析行为的性质。在本案中,全某不满意钱某的回答,开口就骂并动手打了钱某,两人这样才厮打起来,所以钱某的厮打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钟对不法侵害人、制止不法侵害而为的行为,钱某的行为性质上属正当防卫,是法律所鼓励、支持的,其和寻衅滋事的打架是有本质区别的。故钱某的行为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1项规定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二、工作中的厮打行为能否认定工伤的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是因工作原因所致。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基本情形,其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所以工伤认定一般条件是:第一,事故伤害必须发生在工作时间。第二,事故伤害必须发生在工作地点。第三,伤害必须因工作原因。


  本案中的钱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到伤害,所以钱某的受伤行为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就是“厮打”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在本案中,钱某遭到全某殴打的原因是没有按照全某的要求为其修理设备,而是按照车间主任的要求修理其他设备,这是由于执行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伤害,也就是说是因工作原因所致的伤害。劳动法第3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如果因为劳动者为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所受伤害都以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为由,被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明显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奉行的不追究劳动者过错的原则。所以最初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理由是不符合劳动法精神的。


  在本案中,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的限制条件予以正当解释。钱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也就是说钱某的行为是合法的,是排除犯罪的行为,所以不适用第16条第1项之规定,并且钱某是由于执行工作任务才导致受到伤害的,所以其伤害是由于工作原因所致。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是正确的,是值得我们在实践中贯彻的。


  【律师总结】


  “以和为贵”、“家和万事兴”,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劳动者在工作当中应当相互分工合作、相互配合,避免冲突,只有这样我们的生产才能正常实现,劳动者的劳动价值才能得到体现。作为法官我们建议,无论是工作当中还是发生纠纷、争议之后,都应当保持一种平常心,积极、冷静地处理问题,采用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任何非法手段的实施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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