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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职业病来自哪家公司?——张弓诉志得电子有限公司、深圳丰田丝印厂案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6:3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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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提示】


  慢性职业病来自哪家公司?


  【案情】


  原告:张弓


  被告:志得电子有限公司、深圳丰田丝印厂和香港丰田公司


  1998年2月至1999年3月,张弓受聘于志得电子有限公司,担任生产科科长,从事丝印、喷油管理工作。1999年4月,张弓受聘于深圳市深圳丰田丝印厂(香港丰田公司出资兴办的“三来一补”企业),担任品质管理部主管,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深圳丰田丝印厂为张弓办理了工伤保险。


  1999年9月5日,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医院诊断张弓为“再生障碍性贫血”;1999年11月2日,张弓又被广东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中毒诊断鉴定组鉴定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1999年9月至2004年5月间的大部分时间内,张弓一直住院治疗。2004年5月27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丰田丝印厂为用人单位认定张弓患病属工伤。2004年7月20日,深圳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评定张弓为四级伤残。


  张弓曾于2000年8月29日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深圳丰田丝印厂先行垫付张弓急需的治疗费25万元。2004年9月10日,张弓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最终裁决申请。该仲裁委员裁决深圳丰田丝印厂、香港丰田公司支付张弓工资36000元,交通费18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536元,志得电子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张弓、深圳丰田丝印厂、香港丰田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05年2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深圳丰田丝印厂、香港丰田公司赔偿张弓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张弓、深圳丰田丝印厂、香港丰田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张弓认为,志得电子有限公司、深圳丰田丝印厂均应对其职业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张弓曾在志得电子有限公司担任生产科科长,从事丝印、喷油管理工作,由于志得电子有限公司的工作环境中存在苯污染,致使张弓患病。因此,志得电子有限公司理应对张弓的职业病损害赔偿承担一定的责任。张弓病发时间为1999年9月,当时正受聘于深圳丰田丝印厂。作为用人单位,深圳丰田丝印厂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深圳丰田丝印厂、香港丰田公司认为,张弓所患职业病是先前的用人单位志得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工作环境苯污染造成的,因此,志得电子有限公司应当对张弓患职业病所遭受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深圳丰田丝印厂、香港丰田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志得电子有限公司则认为,丰田丝印厂并没有证据证明张弓的职业病是在志得电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所引起的,因此,志得电子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终审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宣判,判决志得电子有限公司赔偿张弓停工留薪期工资、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共计86011元,深圳市龙岗区深圳丰田丝印厂一、香港丰田公司赔偿张弓经济补偿金、交通费等共计一12654元。


  【案例分析】


  虽然本案当事人张弓被诊断为职业病是在1999年,但其职业病待遇纠纷的产生和最终认定为工伤是在2004年,因此,可以适用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业病待遇纠纷案件。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张弓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没有异议,主要异议集中在前后两家用人单位的责任分担问题上、。由于张弓职业病的发病、确诊和治疗等环节所延续的时间较长,三方当事人就应由哪个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展开了激烈辩论。


  1999年H月2日,广东省职玉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职业中毒诊断鉴定组作出诊断鉴定书,证明张弓是因志得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职业病,因此,在丰田丝织厂已为张弓购买一了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张弓的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其他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职业病待遇,理应由志得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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