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注册安全评价师评价网!
首页 > 工伤保险

工伤维权流程及应注意的问题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5:5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安全评价推荐
    (一)工伤行政认定阶段。

    首先,本阶段首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用人单位是谁的问题。由于农民工进城务工绝大多数没签劳动合同,特别是建筑施工行业,他们都是由包工头带到工地上来的,农民工的无知和单纯,他们只愿和包工头发生经济关系,他们只知道有没有人付他们工钱,其他的他们一般不计较,这种灵活、简便的用工形式被施工企业、包工头、农民工等接受而广泛存在。在出了工伤事故后,他们不一定知道自己究竟和谁存在劳动关系,谁是用人单位即工伤申请的对象,笔者提出以下判断用人单位的方式供参考(以到工商部门核实为准):

    ①看工地上的招牌,有些施工企业或者劳务包工企业在现场有办公室,他们一般有招牌;

    ②通过包工头打听,他最近的上一级包工单位(注意是具有营业执照的单位)是哪家,那么该单位一般就是用工主体;

    ③如果前述方式均无法得知,就去找开发商下面的总包工单位。他们一般会告知农民工的用工主体,如果他们也拒绝提供,那就把该总包施工单位作为用工主体,在工伤行政认定程序中迫使他们向工伤认定部门提交真正的用人单位!

    其次,农民工受伤后,要确认工伤认定部门的管辖和申请期间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及《工伤认定办法》第二条及《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和《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此时伤者应督促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局工伤认定部门(用人单位注册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0日后,单位仍没有向劳动局申报工伤,农民工应该在受伤后一年内向劳动局自行申报工伤。因此要注意,农民工自行申报工伤的时间为受伤30日后至一年之间,否则劳动部门不予受理。

    本阶段存在的一些问题,就是真正的用人单位造假使诈,让劳动者以一个没有资产的用人单位或者即将破产的公司错误申请工伤,或者让劳动者以错误的用工主体去申请工伤,待超过一年申请时效时,才告知劳动部门真正的用工主体,此类问题该如何处理,现行法律无明确规定?对于劳动部门何时决定受理的问题?建议参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是否受理的审查期限!

    第三,农民工自行申报工伤阶段应准备的材料。

    在单位拒绝申报工伤后,农民工应在受伤后的30日至一年期间内积极准备材料申报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农民工除了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之外,只需提交实体方面如下材料: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而现实中,有很多劳动局工伤认定部门都要求劳动者提交其他材料,比如均要求劳动者提供受伤经过的材料,劳动者应注意,此类劳动局额外要求提交的材料,我们能提供的,还是应该提供,以便于查清案件,但如果我们不能提供时劳动部门以此为由不予受理,这实质是工伤认定部门在转嫁其调查责任,实质是一种不作为,那我们应该以此认为劳动部门违规,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其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

    本阶段应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在没签劳动合同下,如何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问题。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的相关规定,有效证明有: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实际案件中,有许多用人单位利用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第五条的规定否认劳动关系,要求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更有甚者主动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拖延时间,迫使农民工接受不平等“条约”甚至被迫放弃索赔。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建议农民工出了工伤事故后采取如下措施:

    1.立即到劳动局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以单位作为申请人填写,要求单位自行申报;如超过了30天,则以农民工作为申请人填写,极力要求用人单位在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2.按劳社部发[2005]12号文的规定积极收集证据(见前面),如只有证人证言,由于需要在30日后才可以提出申请,且自行收集的证据一般不会被劳动部门采信,为了避免在30日后因其他农民工流动找不到证人,笔者建议,可先对其他农民工作必要调查取证,并和农民工保持联系,人数要越多越好,以备有部分农民工流动而无法到劳动部门作证之需。

    3. 直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关系的仲裁,并向仲裁申请证据保全.而这一方式,在目前还不是很普遍,有待大家共同努力!

    4.如果没有其他证人证言等任何证据,可以利用和用人单位协商的机会,通过录音方式明确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受伤经过,也可以利用某些单位的“协议主义”思想和其签订明确劳动关系和受伤经过的协议,然后再根据工伤维权程序维护自己的全部合法权益!

    (二)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二审阶段

    工伤认定结果下来后或者劳动部门不予受理,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对结果或不予受理不服,应当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行政诉讼。所准备的材料与行政认定阶段相同,只不过如有证人则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本阶段要注意的是,除不予受理决定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外,对其他工伤认定结果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是工伤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三)工伤伤残等级鉴定阶段

    此阶段主要注意是否需要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停工留薪期及后续医疗费的确认问题;还有就是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通知后15日内向重庆市劳动鉴定中心申请再次鉴定,否则初次鉴定生效,再次鉴定是终局鉴定,并且不能对再次鉴定结果进行复议或者诉讼。但可以在1年后根据伤残情况的变化与否申请复查鉴定。

    (四)工伤待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及执行阶段

    关于管辖问题,建议农民工选择合同履行地(生产经营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部分容易产生争议的重点是农民工的工资标准问题,农民工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如单位造有工资表,则向仲裁委提交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提交证据,通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同工种的工资或者证明用人单位有工资表而应该提供。充分利用《证据规则》第七十五条关于“一方有证据表明对方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相关规定,迫使用人单位提交劳动者工资标准的证据;

    2.通过平时保留的计算计件工资相关依据,比如收方单、工票单、自己做工量的记录来测算出自己的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予以否认,那么用人单位对工资标准应进行举证,这是《证据规则》第六条关于用人单位对降低劳动报酬应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

    3.通过包工头造发的工资表或者记帐依据证明工资标准。

    此阶段应注意的问题是财产保全及执行的问题,有些案件,待官司打赢时,用人单位早就没有财产或者已经从容并合法转移。

    如果农民工有条件提供担保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笔者建议,国家应创新机制,由于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和全面赔偿原则,可以在只要有证据足以认定劳动者是在工作中受伤而不论与用工者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或者工伤行政认定程序为工伤以后,参照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伤残鉴定等级确定一个具体的工伤待遇数额,向工伤待遇管辖法院申请先予保全,并且无需提供担保!制裁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法律程序拖延工伤赔偿而达到转移财产逃避赔付的目的。

相关推荐: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一天就受伤 没签协议照补偿

臂断异乡的维权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