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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因工负伤的待遇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5: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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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

    申诉人:方某,28岁,某公司清洁工。

    被诉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某,某公司经理。

    诉人于1995年8月2日以“不能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为由,将申诉人辞退。申诉人于1995年8月10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诉人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工伤补偿义务。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原是河北省某县的农民。1994年12月,经他人介绍到被诉人处作临时工,负责公司办公楼的清洁工作。当时,主管行政事务的副经理张某要求公司的劳资科为同时招进的临时工每人起草一份劳动合同,并授意合同中要着重明确规定临时工的工作责任。后有人提出,只规定一方义务的合同不妥当,在张某的同意下,劳资科办事人员在合同中加进了“发生工伤事故,甲方有责任按照《全民所有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的条款。1995年7月3日,申诉人在清扫楼道时不慎摔倒,造成左臂骨折,被送往医院接受应急性治疗。后公司派车将其送回家乡。1995年8月2日被诉人以“不能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为由,将申诉人辞退,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

    [分析意见]

    被诉人在处理申诉人的工伤事故中的作法严重地违反有关的法律。双方已经在合同约定了关于工伤事故的处理办法,被诉人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该照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尽管被诉人的领导在拟定合同的条款时,对工伤事故的处理条款的内容可能带有某种勉强因素,但这并不影响劳动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也不能成为被诉人逃避履行义务的理由。申诉人是在清扫楼道时不慎摔倒,造成左臂骨折的,被诉人应该按照工伤或比照因工负伤处理。《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的,其医疗期内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企业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企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办法处理”。因此,被诉人有义务为申诉人负担医疗费用,并在其痊愈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工作至合同期满。

    [仲裁结果]

    1.撤销被诉人对申诉人作出的辞退决定。

    2.被诉人应当负担申诉人的因工负伤的各种医疗费用。

    3.申诉人在医疗期间的标准工资,被诉人应当照发。

    4.被诉人应当为申诉人安排适当工作至劳动合同期满。

    [经验教训]

    1.农民工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即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国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项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这也就是说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营的农民,也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因此,农民工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制关系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这样对这种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也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2.农民工因负伤的待遇也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因工负伤,由企业给予免费医疗。医疗期间,该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照发。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送回农村妥善安置,由企业按下列办法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的抚恤费标准,按月发给,直到死亡;(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该农民工原标准工资的70%,按月发给,直至死亡;(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其伤残程度一次性发给。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农民工因工负伤痊愈后,也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其安排适当工作,至劳动合同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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