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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工伤后企业不按标准支付伤残金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5: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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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

    申诉人:朱某,男,24岁,新疆自治区某家俱厂临时工。

    被诉人:新疆自治区某家俱厂,私营企业。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家俱厂厂长。

    1995年10月25日,朱某因工受伤,因对某家俱厂工伤处理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企业支付伤残金一万元。

    [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1995年6月2日上午,朱某给厂方伐树时,不慎被树砸断左臂。治疗终结后,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厂方以朱某只给干两个小时活,没有创造多少价值为由,便以500元打发了事。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企业只付500元作为朱某工伤费用是不妥的。根据《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私营企业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的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由企业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企业发给残废金,”因此企业需支付朱某工伤费用。另朱某没有法律根据要求过高伤残金也不予支持。

    [调解结果]

    1、企业支付朱某伤残补助金300元。

    2、企业支付伤残鉴定200元。

    3、企业支付朱某医疗费3849.72元。

    [经验教训]

    1.工伤的残废补助金不是依职工贡献大小、工作时间长短等计算的,而是以残废的等级来支付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一次性残废补助金,以上一年度当地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残废等级发给。六级发给十个月工资。”无论何种所有制企业,都应严格遵照执行。

    2.朱某以工伤为借口,没有法律依据地漫天要价,其作法是错误的。只有合法的权益,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权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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