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
公婆与儿媳之间是否具有法定赡养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因公死亡后,其公婆是否有权享有死亡抚恤金和经济补偿?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学梓,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获嘉县史庄乡岳庄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照定,男,193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获嘉县照镜镇巨柏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喜风,女,193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被告)之女冯红霞与被告岳学梓系夫妻关系。冯红霞生前与岳学梓都在再生资源公司工作。1998年4月16日早晨6点钟,因大风导致再生资源公司的车间房屋倒塌,致使正在车间上晚班的冯红霞被砸身亡。冯红霞死亡后,被告邀请村干部及乡邻到场,与再生资料公司协商解决有关冯红霞因伤死亡一事的赔偿事宜,最终双方于1998年4月17日达成协议,协议第二条载明:“对岳学梓、冯红霞共同抚养的两位老人、再生资料公司负责抚养一位,抚养金一万元。”再生资源公司按约一次性给付被告款55,000元(其中包括子女抚养费30,000元,丧葬费10,000元,老人抚恤养老金10,000元,生活照顾费5000元)。冯红霞丧葬结束5天后,被告岳学梓带孩子到原告家看望安慰老人时曾给原告2000元钱,另外二原告曾经得纸扎压金款1000元。原告于1999年3月2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抚恤金7000元。
【审理与判决】
本案在一审诉讼中,再生资源公司负责人王连生对协议第二条中的两位老人给予了解释,认为是指冯红霞的亲生之母。被告提供证人岳学平、岳修海及所出示证人证言解释为是岳学梓的亲生父母。
一审开庭审理后于同年6月29日判决:“被告岳学梓应支付由赔偿方给付的两原告的抚恤养老金68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判决后,被告岳学梓不服,向二审法院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协议第二条的抚养金10,000元是给付上诉人父母的。协议的参与人均可以作证,本案应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冯照定、刘喜风未予答辩。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一致。二审法院认为:冯红霞因工伤亡后,按照我国关于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再生资源公司应该给予冯红霞的亲生父母一定的抚恤金和经济补偿。冯红霞与岳学梓的父母系公婆关系,前者与后者没有法律规定的所必须尽的法定赡养义务,再生资源公司亦无义务向岳学梓的父母支付抚恤金或养老金,再生资源公司支付的抚养金10,000元,只能由冯红霞的亲生父母冯照定、刘喜风享有。且1998年4月17日的协议明确约定再生资料公司给付的抚养金10,000元是给付岳学梓、冯红霞共同抚养的两位老人,由于冯红霞不具有对岳学梓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岳学梓的父母亦不享有单位因冯红霞工伤的死亡所给付的抚恤和经济补偿的权利。因此,岳学梓上诉称协议第二条的抚养金10,000元是给付上诉人父母的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岳学梓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原告之女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其女因工死亡后,双方就原告之女所在单位给付的抚恤金归属问题发生纠纷。一审判决认定抚恤金归原告所有。被告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这件案件事实并不复杂,争议不大。首先看看原告之女因工死亡之后,其亲属应该享有哪些待遇,而原告之女的公婆能否享有这些待遇。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配偶外的其他供养亲属标准为每人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二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按照《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愿意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本案中被告与用人单位就原告之女因工死亡待遇达成协议,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原告未提出意见,视为认可。所以原告有权根据协议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而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岳母属姻亲,双方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法律上不存在赡养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从上述规定看来,原告之女的公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其与儿媳之间也不具有法定的赡养权利义务关系。
当事人因公死亡后,其公婆是否有权享有死亡抚恤金和经济补偿问题,还要看被告与再生资料公司就冯红霞因公被砸身亡事宜达成的协议。其第二条载明:“对岳学梓、冯红霞共同抚养的两位老人,再生资料公司负责其抚养一位,抚养金一万元。”协议中所说的岳学梓、冯红霞共同抚养的两位老人,到底指的是哪两位,原被告各有说法,且都有证人作证,再生资源公司负责人王连生解释为冯红霞的亲生之母,被告提供证人岳学平、岳修海的证言,解释为是岳学梓的亲生父母。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只有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而不能要求其直接履行赡养义务。故由于冯红霞不具有对岳学梓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协议中岳学梓、冯红霞共同抚养(应为赡养)的两位老人,不应该是岳学梓的父母,所以其亦无法律上的依据享有单位因冯红霞工伤死亡所给付的抚恤和经济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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