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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什么工伤待遇?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4:59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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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李某是三亚某工程公司的一名职工,双方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为张某办理了相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其工作岗位是在拉网机上测量网片。2006年9月10日,李某在操作“整平机”整平网片时,右手不慎被“整平机”压伤,李某立即被送往当地一家社保指定医院接受治疗,事情发生后,单位工程公司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三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过审理后认定,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其受伤性质属于工伤。


  在李某伤情稳定后,单位又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经过审查,鉴定委员会于11月29日作出伤残六级鉴定结论。12月24日,李某出院。社保经办机构做出支付李某工伤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决定。


  事后,对于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待遇李某不服,李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伤残等级确认后的护理费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以,李某将社保经办机构告上法庭。


  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某的申请,其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由社保基金支付李某工伤医疗待遇,伤残等级确认后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所以依法作出判决,撤销社保机构的工伤待遇决定,并要求其重新做出决定。


  【案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职工工伤如果导致伤残的,除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将享受伤残待遇,根据职工伤残程度的不同其享受的伤残待遇也是不同的,本案也涉及这方面问题,我们以本案为例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时,应享受的工伤待遇做系统的阐释:


  一、职工因工致残在医疗期内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和职工工伤一级至四级一样,职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首先是要接受治疗,职工在治疗过程中,将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以及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安装辅助器具的费用和交通、食宿费由相关主体承担的待遇。其中,护理费、安装辅助器具的费用和交通、食宿费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由相关主体予以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本案中,伤残等级鉴定前需要的护理费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此时的护理费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所以本案中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支付11月29日至12月24日之间的护理费,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伤残等级后,依法享受伤残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后职工享受的待遇就会有所变化,体现之一就是停工留薪待遇的终止和伤残待遇的开始,但是其他治疗过程中的待遇保持不变,职工仍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以及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安装辅助器具的费用和交通、食宿费由相关主体承担的待遇。具体说来职工工伤确定伤残等级为五级六级后,应当享受如下伤残待遇:


  1.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级别的不同工伤职工所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不同,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的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所享受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承担。


  根据工伤职工待遇的承担规则,应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承担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其中,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停工留薪待遇、伙食补助费的全部以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护理费的部分,除此之外,难以安排工作时的伤残津贴,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都由用人单位承担。另外,工伤医疗待遇、伤残等级确认后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律师总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享受的待遇因其受伤程度不同而不同,另外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分担的份额也是不同的,举个例子,同样对于伤残津贴,职工伤残一级至四级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职工工伤伤残五、六级时则由用人单位支付,所以,作为法官我们建议,工伤职工在依法行使求偿权时,要从自己受伤的实际状况出发,根据法律规定的项目要求相应的主体予以支付相应费用,这是工伤职工权利实现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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