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吴某是济南市某仪表公司的一名技术工人,在该公司整表车间检油表岗位工作,某日,吴某在工作过程中,由于不慎右手被机器压伤,随后,李某便被送往济南市某医院接受治疗。同年4月,仪表公司向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过审查、核实,认定其伤害性质属于工伤,并且将认定结论送达至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吴某伤情稳定后,单位又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经过审查,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七级鉴定结论。社保经办机构做出支付工伤待遇的决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用、鉴定后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但是,对于社保基金应当承担的费用张某与社保机构发生争议,吴某认为,工伤保险基金还应支付给他伤残基金,在与社保机构交涉未果后,张某将与社保机构的争议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伤待遇核定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医疗费用、鉴定后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社保经办机构关于吴某工伤待遇的核查正确,所以依法裁决维持社保经办机构的决定。
【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至第37条分别规定了因职工工伤致残不同程度而受到的不同待遇,职工工伤如果导致伤残的,除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将享受伤残待遇,所以,职工因工致残所享受的工伤待遇包括两个部分,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享受的待遇和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伤残等级后所依法享受的伤残待遇,本案的吴某是遭受工伤七级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待遇是类似的,所以就以本案为例对职工工伤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待遇予以一并论述:
一、工伤职工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享受的待遇。
1.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遭遇工伤事故后首先要接受治疗,依据法律规定,值得强调的是,康复所需的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治疗必须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职工工伤治疗过程中需要特殊的护理以及饮食,所以,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停工留薪待遇。职工工伤治疗使其不能从事日常的工作,这使其工作收人减少,为了弥补其损失,《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工伤如果较为严重,就可能会影响劳动能力,这就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后职工享受的待遇就会有所变化,集中体现在停工留薪待遇的终止和伤残待遇的开始,“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但是其他治疗过程中的待遇保持不变,职工如在医疗过程中仍然享受工伤职工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享受的待遇,具体说来职工工伤确定伤残等级后,应当享受如下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工伤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具体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获得该项费用的前提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这项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律师总结】
劳动者在用工关系中处于弱者的地位,劳动者受到工伤事故之后更是这样,所以法律需要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受伤后的合法权利。综观职工工伤鉴定伤残等级后的待遇,我们可以看到,无论职工工伤致残属于何种等级,法律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伤残不能从事本职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同时法律也在一定情况下把解除权赋予受伤职工,这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作为法官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后应积极协调工伤事故的善后事宜,这既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也是影响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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