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在青岛某工程公司从事工程建设工作,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也为劳动者缴纳劳动保险费用,某日,王某在砌混凝土底座时,由于其头顶上方架子的钢管卡突然断裂,造成架子垮塌,将其压在下面,致使王某当场休克,随后,王某立即被送往青岛某医院接受治疗。
治疗过程中,王某请求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单位拒绝工伤认定申请,在与单位协商未果后,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通过审查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王某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后又经过一定时间的治疗,王某的伤情渐趋稳定,但是由于受伤较为严重可能影响以后的劳动能力,于是,王某向青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并提供了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查后认定王某的伤残达到职工致残六级,于是做出了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伤残等级鉴定以后,单位停发了原待遇,按照条例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伤达到伤残六级,将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事后,王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王某由此获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分析】
职工因工伤受到伤害,如果其伤害影响劳动能力时就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享受伤残待遇的前提,只有鉴定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那么劳动能力鉴定究竟由谁提出,又向哪个机关提出以及需要何种准备,这些都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现在,我们就以本案为例对上述问题予以一一阐释:
一、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有三种:
首先,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安全负有保护义务,职工受到伤害往往用人单位最先对事故危害有所了解,并且,由于职工需要医疗,职工受伤后可能丧失亲自申请的条件,因此,我国法律首先规定用人单位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权利,这是与工伤认定的申请相一致的。
其次,是工伤职工,工伤职工是工伤事故的直接受害者,从法理上讲,法律对于劳动者受到的伤害应当予以救济,其集中体现便是给予他一定的权利来实现救济,所以法律规定受伤职工本人具有申请权,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之一。
最后,由于受伤职工往往实际上不具有申请劳动能力的现实条件,其受伤对他的家属造成影响巨大,所以为了充分保护受伤害者的合法权利,法律赋予受伤职工家属申请权,也就是说,受伤职工的直系亲属有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这里的“直系亲属”包括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等。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申请主体与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不同,工会组织可以代为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其不能代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拒绝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申请鉴定,所以职工本人依法予以申请,这是符合劳动能力鉴定主体要求的。
劳动能力的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极强的工作,所以,劳动能力鉴定应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4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劳动能力鉴定的科学性、真实性。
此外,为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2003年9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企业联合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更加规范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本案中,由于用人单位在青岛,所以应当向青岛的市级劳动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王某向青岛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是符合法律关于鉴定管辖规定的。
三、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劳动能力的鉴定是劳动鉴定机构通过审查而形成的关于伤残情况的结论,这就需要申请者提供一系列的材料,只有这样才能使鉴定机构对伤害情况进行客观的审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者需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首先,工伤认定决定是劳动者受伤系工伤的证明,工伤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所以,职工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当提供其受伤系工伤的证明,即提交工伤认定决定。
其次,劳动能力是职工在工伤发生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进行的,是对职工治疗后劳动能力的科学预测,所以职工的医疗诊断记录等资料对于劳动能力鉴定尤为重要,这是鉴定机构科学、准确鉴定的基础。
本案中,王某向青岛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了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其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鉴定机构通过对其材料的审查而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正确的。
【律师总结】
劳动能力鉴定是由法定主体向法定机构提出的对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作为法官我们建议,工伤职工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应当了解相关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并依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这是顺利实现劳动者权利的保障,同时,我们建议工伤职工在治疗过程中注意相关证据的保留,避免因证据不足而丧失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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