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的工伤待遇应由统筹基金支付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4:1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案例]:
曲某,某市化工总厂职工,1975年参加工作,2000年6月与化工总厂续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在此前的1997年12月化工总厂在经济效益滑坡的情况下,劝曲某签订了内部退养协议,工资在350元左右(根据工龄,在职职工工资比例等计算),各种保险基金(当地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保均已统筹)由化工总厂负责交纳至今,曲某家庭负担较重,内退后经常到其他企业和农村做点零工贴补家用,化工总厂一直默认曲某的行为。这些用工单位也都未与曲某签订合同。2002年3月曲某通过关系又到该市某建安公司(该企业亦为各种基金统筹单位)做壮工,约定日工资15元,同年6月27日工某不慎从高空坠地,造成重伤,被劳动监察委员会鉴定为一级伤残,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也认定其为因工负伤,住院医疗费已全部由建安公司负担,但就工伤待遇却发生争议,曲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建安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仲裁委受理了此案,查明情况后列化工总厂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裁决结果是:一、解除申诉人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确定与被诉人的劳动关系,将保险关系由第三人转移至被诉人,由第三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二、由被诉人按规定为申诉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待遇。
评析:审理过程中各方对曲某为因工负伤都无异议,但待遇应由谁支付却产生了很大的分歧。
一种意见是就由建安公司全部负责,理由是曲某是为建安公司工作而负伤的,此意见还有两种不同的支付办法,一种是一次性支付,依据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双方是事实劳动关系,应计算20年抚恤金、护理费加一次性工伤补贴约24万元左右;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一种是因建安公司属基金统筹企业,按当地政策,统筹企业职工不应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除一次性工伤补贴外,应按月支付抚恤金和护理费,但因曲某不可能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即不可能享受双重保险,故在化工总厂的工龄和缴纳的各种保险基金则完全废止了。
第二种意见是应由化工总厂负责支付,理由是曲某不符合鲁劳发[1994]351号文件规定的内退条件,且化工总厂支付的工资又低于国家规定内退工资标准(当地平均工资60%)。曲某多年来另谋工作,化工总厂安排是知情和默许的,应视化工总厂安排外出工作的,故应由化工总厂负责,但因曲某不是在化工总厂负的伤,且化工总厂一直在为曲某缴纳各种基金,待遇完全由化工总厂支付又显失公平。
第三种意见则是:各种待遇应由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理由是:曲某的劳动关系应按劳办发[1997]88号文精神即,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三条关于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到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由化工总厂转移至建安公司,并将保险关系一同转移,由建安公司按规定为曲某申报工伤待遇,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定期支付。
笔者认为第三种意见合法、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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