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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面对农民工的工伤诉求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4: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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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新源三化公司搭着国民经济增长的快速列车,生产装置由5套增加到10套。由于规模扩展较快,工程建设、检维修工作量大,新源石化公司的下属全资子公司——新源建安公司招收了一批农民工,在夏季进行检、维修和土建施工作业。建安公司与农民工口头约定,每日工资为40元,由建安公司负责考勤。每月根据考勤按照实际工作的日历天数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可以随时离开建安公司。建安公司考虑到农民工季节性强,人员经常发生变化,就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正是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引发了一桩桩棘手的法律纠纷。王晓遭遇车祸,就是其中的一个案例。

    王晓遭遇“第三人伤害”

    王晓是建安公司招收不到一年的农民工,他高中毕业,在农民工中算是文化程度较高的。王晓认为建安公司的工作有一定的危险性,便自己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额为20000元)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额为2000元)。由于王晓工作认真负责,人也很聪明,很快就适应了建安公司的工作,得到建安公司管理人员的认可,在王晓本职工作之外,还让他干一些米、面、蔬菜采购等后勤保障工作。

    2004年6月15日午休时,王晓受建安公司管理人员孙亮的指派,去农贸市场购买蔬菜,在回来的路上发生车祸。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为华山有限公司所有,肇事司机李春胜对事故负有80%的责任,王晓负有20%的责任。

    在王晓住院期间,肇事司机李春胜所在单位华山有限公司考虑到王晓生活比较困难,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支付了全部医疗费36120元。2004年9月30日王晓伤病痊愈出院。华山有限公司和王晓协商赔偿问题,他们算了一笔账:王晓的护理费、伙食费、误工工资等合计约10000元,再加上已支付了医疗费36120元,共计46120元,但由于王晓在事故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按照过错比例,他自己也应承担一定费用。最后华山公司在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后,又向王晓支付了900元的赔偿金。

    工伤赔偿维权之路

    由于王晓车祸后没有在建安公司工作,建安公司停发了他的工资。王晓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受伤后,身体忍受了巨大的伤病,仅得到了900元的赔偿金。再说,自己是为建安公司买菜回来的路上发生的车祸,应该是工伤,建安公司不但没有来看望自己,还停发了工资。王晓在心理上接受不了建安公司的做法。但他又一想,自己没上班,按照口头约定建安公司也是可以停发工资的。

    他拿不准是否应该向建安公司讨要工伤工资,就找来工友们商量。工友们一致表示:“建安公司应该按照工伤的标准,向你支付工资及相关待遇。”这增加了王晓讨要工伤待遇的信心。

    2004年11月3日,王晓找到建安公司负责工伤管理事务的人事科,要求建安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但人事科的工作人员说:“建安公司与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能申报工伤。而且你的受伤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能认定为工伤。”王晓向人事科工作人员解释:“我是受建安公司管理人员孙亮指派,才出去购买蔬菜的。”人事科让王晓找孙亮出具证明。王晓找到孙亮,但孙亮拒绝出具证明,还否认让王晓去购买蔬菜。

    王晓在建安公司没有讨到任何说法,心情非常沮丧,第二天找到建安公司的上级——新源石化公司。新公司的事人事部门研究后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你与建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确实又是受孙亮指派去购买蔬菜的,那么你受到的伤害应该是工伤,但建安公司并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孙亮又否认指派你去购买蔬菜,那就不能认定你是工伤。”新源石化公司人事部门拒绝了王晓的要求。

    王晓的要求两次被拒绝,心里感到愤怒、悲伤,就采取极端的做法,写了一幅大标语:“发生工伤,建安公司不管;依法讨要,建安公司不赔”。2004年11月6日,王晓手持标语在公司办公楼前静坐,公司总经理杨文广发现后,立即询问人事部门,并指示妥善处理,不要造成恶劣影响。新源石化公司人事部门、监察部门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清建安公司与王晓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王晓确实是受孙亮指派购买蔬菜的,但建安公司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时效已过,而且向劳动管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对建安公司乃至新源石化公司的声誉会造成影响。新源石化公司研究决定,对于王晓按照“内部工伤”处理,即在建安公司内部承认王晓是工伤,对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不申报,由建安公司补偿王晓受伤期间的工资。于是建安公司向王晓说明了上级部门新源石化公司的决定。

    王晓并没有立即回复建安公司是否接受“内部工伤”,而是买了一些有关工伤的书籍,认真研读后,认为建安公司的“内部工伤”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在2004年12月12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建安公司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工资、护理费共计46120.00元。并在2004年12月20日向当地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病历、工作证、工作服等证据。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到建安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建安公司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陈述说:“王晓不是工伤,理由一是,建安公司与王晓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二是王晓购买蔬菜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但建安公司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了解后,认为建安公司与王晓之间为事实劳动关系,王晓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建安公司认为不是工伤,但其并不能提供王晓不是工伤的有效证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遂于2005年2月10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虽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了王晓是工伤,但在仲裁庭上,建安公司提出:“王晓遭遇的车祸虽然被认定为工伤,但王晓本人也有一定的过错,而且已经得到了相应的赔偿,如果建安公司再向王晓赔偿,那么他将会获得双倍的赔偿,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建安公司的依据是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第十八条“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垫付了工伤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当事人获得民事赔偿后,应当偿还垫付的费用”。按照此规定,建安公司拒绝再向王晓支付任何赔偿。

    工伤诉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王晓遭遇车祸后,其家人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作了核查。2004年10月23日,王晓持保险合同及医疗费票据的复印件到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财产性质的保险,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是补偿性质的合同,王晓已经获得足额的医疗赔偿,保险公司不能再给与赔偿,否则王晓就会获得额外的利益。而且,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必须提供医疗费票据的原件。但王晓的医疗费票据原件已经给了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华山有限公司,而华山有限公司财务部门也需要医疗费票据原件进行帐务处理,不肯向王晓提供医疗费票据原件。

    王晓在向保险公司讨要未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3月13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其支付医疗费2000元。

    王晓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遭遇车祸,讨要工伤赔偿和保险赔偿之路也不平坦,弄得身心疲惫。那么,王晓的工伤诉求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吗?作为用人单位的建安公司又应对农民工在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等方面采取哪些管理措施呢?

    关于对《如何面对农民工的工伤诉求》案例的几点看法

    应《中国石油企业》杂志社的要求,我认真读了这个工伤案例,现谈几点意见如下:

    一、新源建安公司招用农民工,双方建立的法律关系依然是劳动关系

    许多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同志问我:“我们用的是农民工,单位与他们是劳动法律关系吗?”。从这个案例看,建安公司人事科的工作人员也有类似的疑问。例如:当王晓向建安公司要求工伤待遇时,其人事科的同志答复说:“建安公司与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能申报工伤”,言外之意则是:建安公司与王晓没有劳动关系。这种认识不符合实际情况。从这个案例反映的情况看,建安公司与这些农民工都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农民工已成为公司的成员,在公司管理下从事正常劳动,享受公司支付的工资待遇;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见附件1),建安公司与农民工(包括王晓)虽然未签劳动合同,但已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不订立劳动合同,不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绝不能以此作为认定该单位与农民工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

    二、王晓在交通事故中负伤应认定为工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工伤待遇

    从案例介绍的情况看,王晓是受公司管理人员孙亮同志指派,外出采购蔬菜的。建安公司的上级单位,即新源石化公司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调查结果都证明了这一事实。因此,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第375号令)第14条第1项规定(见附件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建安公司与王晓之间为事实劳动关系,王晓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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