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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澡摔伤算不算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4: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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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7月28日,X勘测设计院以“刘海华在上班时间偷偷洗澡造成非因工负伤,负伤后不配合治疗延误医治,又拒绝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进行必要的处理”为由,申诉至当地劳动争议委员会,要求刘海华返还其非因工负伤后不应由X勘测设计院垫付的医药费、护理费用;刘海华偿还X勘测设计院借款4700元;刘海华承担损坏X勘测设计院财产费用;终止与刘海华的事实劳动关系。

    1992年9月,X勘测设计院A市某招待所录用刘海华做临时工,负责招待所水电维修和烧锅炉,双方只是以口头约定,未签定劳动合同。1996年5月1日20时30分左右,正是刘海华上班时间,单位其他的人都已经下班,四下无人,老刘想趁此机会洗个澡,可能由于地板较滑,平时比较大大咧咧的老刘一下子摔倒在地,脚又碰着火钩,火钩倾倒砸在控制锅炉温度的仪器上。倒霉的老刘趴在地上很久没有起来,胳膊不能活动。刘海华认为事不大就未立即告知X勘测设计院A市某招待所负责人,只是自行回家让老伴给擦了一些红花油简单处理,没想到第二天老刘已经爬不起床,伤情看来很是严重。同年5月8日,招待所有关负责人上门看望,并组织单位献爱心损款1380元给刘海华。1996年7月15日,刘海华向X勘测设计院借款去照X光片,诊断结论为:右股骨颈横行骨折(陈旧性)。此后,X勘测设计院按刘海华要求于1996年8月9日送往某医院住院。第二年1月出院,医院意见:经治疗151天,患者要求出院,最后结论为陈旧性股骨骨折(不愈合)。1997年3月7日至5月29日,入A市某医院继续住院治疗82天,经省某医院骨科大会诊,建议做“关节假体置换”手术,患者知道自己没钱不同意,要求出院。两次住院患者共支付医疗费36417.87元。此外,刘海华在摔伤治疗期间,先后从X勘测设计院处借款4100元;支付住院期间每月300元生活费,每月支付刘海华陪护费300元。

    本案立案后,省劳动行政部门于1997年8月1日出具[97]劳险便函第11号行政确认书,确认刘海华摔伤不能认定为因工负伤,只能作非因工负伤处理。另查,X勘测设计院当地营业机构职工平均工资为420元,刘海华月平均工资400元;刘海华系某市非农业居民,X勘测设计院招用刘海华后,未为其办理养老待业保险手续。

    [疑问]:

     1、刘海华上班时间偷偷洗澡不慎,摔伤是否是因工负伤;2、刘海华摔伤单位有没有支付医治费用的义务。

     [法律背景资料]:

    本案涉及如下资料:

    1、《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职权作出非因工负伤的行政确认。如果当事人对行政确认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生效的行政确认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变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一条有关工伤保险的认定。

    3.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用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企业工作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应当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待遇。伤病假期间,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伤病痊愈,但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应予解除劳动合同。对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

    4.《陕西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第四条“企业招用临时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企业与被录用的临时工本人签定劳动合同”;第十三条“从城镇招用的临时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5.刘海华摔伤后应及时报告其单位进行救治或其他处理;职工单位在知道职工摔伤后应及时主动送往医院检查并进行伤情性质和伤残等级鉴定。

    6.企业单位在招用临时工时要依法签定劳动合同,否则因其不签劳动合同而给临时工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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