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纪解除合同的工伤职工应该享受相关待遇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4: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案情简介
李某2005年7月在工作中受伤,被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2006年12月,李某因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上,李某与用人单位发生了争议。李某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八级伤残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但用人单位却以其因违反劳动纪律被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2007年1月7日,李某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仲裁意见
对于李某能否享受相关待遇,仲裁委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条例》第34条和第35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是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况下,二是工伤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除此两种情形外,工伤职工均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显然,工伤职工因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不符合法定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条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该条规定所指,是能使已经发生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因此,工伤职工因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不属于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情形,应当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待遇。
第三种意见认为,尽管工伤职工因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其违纪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条例》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争议焦点
工伤职工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从立法的本意看,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就要及时获得救治和补偿。《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制定本条例。这表明,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是法定的权利。工伤职工因违纪被解聘,其应承担的只能是违纪的法律后果,与其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的身份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是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条例》第34条第二款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35条第二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这至少表明以下三个含义:一是五至六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经本人提出是不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只有经过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客观条件出现,才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二是七至十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三是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前提。
第三,《条例》第34条、第35条规定彰显以人为本原则。以人为本首要的应是以人的权利为本,对于像工伤职工这样的特殊群体来说更应如此。为了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条例》第34条规定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第35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均是“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这更能体现《条例》的以人为本原则,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随意与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防止损害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工作实践中,大量存在非经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也应该按照《条例》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非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因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工伤职工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工伤职工被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国家规定,五至十级伤残工伤职工因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丧失的是领取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工伤职工的身份却没有因违纪有任何改变。这就好像在工伤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的受伤职工一样,一方面国家要对受伤职工实行无责任补偿,另一方面还要查清事故责任者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同样,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一方面要承担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一方面还应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即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二是破产企业的工伤职工。企业宣告破产,职工与企业的依存关系自然解除,工伤职工与企业间的劳动关系也非本人意愿自然解除,但工伤职工面临的也同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一样有工伤医疗需求和就业需求。按照2007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标准,五至十级伤残工伤职工均存在医疗依赖,理应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除遭受身体的伤害,还有可能导致心理障碍,不可避免影响再就业,享受就业补助金于法有据,合情合理。
三是改制企业的工伤职工。企业改制情况下也可能造成五至十级伤残工伤职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我们知道,国有企业的改制主要实现两个置换,一是国有资产的置换,二是职工身份的置换,这里的职工身份置换就包括与原企业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改制企业的工伤职工不仅要享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而且还要有这种特殊群体的专项待遇享受,即在清产核资时要计算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综上,笔者认为,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是工伤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而不能把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作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条件,应当在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切实保障工伤职工这一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相关推荐: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一天就受伤 没签协议照补偿
臂断异乡的维权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