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逃避工伤责任现象应引起重视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3:59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依法对工伤职工承担工伤责任,《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有明文规定。但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千方百计逃避工伤责任,他们或者设置障碍令工伤职工知难而退,或者打政策擦边球,或者不惜以身试法对抗法律。
案例一 某机床加工厂雇工王某,因操作不慎,将右手食指远端切除。王某受伤后顾虑重重,自己是外地人,同厂的几个人都和老板沾亲带故。老板扬言,如果王某敢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伤,就不给他治疗,还要赶他离厂。王某伤愈后,考虑到伤势不重,又惧怕老板打击报复,便没有到劳动部门认定工伤。
案例二 某纸箱厂工作张某,一年前在工作中断指受伤,老板把他带到一家私人诊所,简单包扎后,拉回厂里,管吃管住,不时给点零花钱,也答应工资照发。张某信以为真。目前,老板把他赶出家门。张某经人指点,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被告知已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效。
案例三 某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立即到当地工商局注销了原企业,将原企业债权债务归个人,并计划重新注册新企业。这种办法被人称为“金蝉脱壳”。这意味着,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可能落空,而只能转向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求得人身伤害赔偿。人身伤害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相差悬殊。
还有的企业同时具有多个厂名,出事后,让受伤职工找不到主,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不准主体,你说我是甲,我就说是乙;你说我是乙,我就说是丙……。
类似的案例不胜枚举,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有法不依。这样的用人单位有几个共同特点:不参保;不与雇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协议;不让工伤职工到正规定点医院就诊;甚至不进行工商登记。二是工伤职工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对相关法律法规所知甚少,自我保护意识差,很低容易上当受骗。三是个别地方宣传贯彻《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不到位。有的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繁荣,不重视《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合同管理、劳动保险工作力度不够、存有死角,为工伤职工待遇留下了隐患。
用人单位逃避工伤责任现象,极大的损害了工伤职工的利益,不利于社会稳定,应引起各级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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