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旷工能否除名 应否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发表日期:2011-05-03 19:53:4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案例]
田某2002年3月被某单位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为5年。2005年1月9日田某因工负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医疗期终结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单位为照顾田某,将其工作岗位调整为服务工作。2005年8月12日至2005年9月5日,田某在未请假情况下连续旷工23天。单位对田某进行了批评教育,田某仍未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且拒绝就其旷工行为进行解释,拒不上班。单位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的规定,给予田某除名的处分。田某不服,认为《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庭受理此案后,调查情况属实,裁决:维持某单位对田某除名的决定,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在于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条例》第34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达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六级标准为本人工资的60%。
五到六级的伤残职工和七到十级的伤残职工的待遇一个很大区别在于劳动关系上,五到六级伤残的职工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与六级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但是对职工来讲,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这时要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山东省规定六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8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0个月)。而七到十级的工伤职工,只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都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29条规定确实是对工伤伤残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未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其他条款的规定终止或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26条规定:(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从这两条规定看,都是指用人单位不能在客观情况变化、生产经营状况恶化等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形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作为工伤职工,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也受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 被依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该条款赋予用人单位法定解除权,且《劳动法》其他条款又未限制用人单位此项权利,因此,即使对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可根据该条规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国发[1982]59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4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这里的“全体职工”中因工 伤残的人员当然也不例外。只要因工伤残的职工存在《条例》第11条规定的行为之一,如违反劳动纪律、旷工、贪污盗窃等,企业经批评教育后,如该职工仍不改正,企业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从本案看,田某符合除名条件,企业可以根据该条例第18条规定作出除名处理。
在对工伤职工除名时,有一种观点认为,《条例》第35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况只有两种:一是劳动合同期满。二是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工伤职工存在旷工等行为,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规定予以开除(除名)处分时,未规定工伤职工可以获得这两项补助金,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此两项待遇。
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首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国务院1982年发布的,而《工伤保险条例》是2003年国务院发布的。不可能在1982年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规定工伤职工可以获得这两项补助金,或者不能获得这两项补助金。
其次,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的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性质来看,它是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部分,而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而开除(除名)不符合以上四种情形,所以,开除(除名)职工,应该给予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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